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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316 成立

1) 拒絕考慮投訴人的丈夫生前由救護車載送到醫院的錄,以修正與事實不符的醫療報告;以及 2) 延誤通知投訴人關於該局不索取救護車錄的原因,亦沒有告訴她如何自行索取該項錄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140 頁

背景

548. 投訴人的先夫 病人 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下午四時意外跌倒。十五分後,救護車到達,救護員為他進行檢查及簡單的護理,但他不肯往醫院作進一步檢查。當天晚上八時,病人於晚餐時飲酒,其後不適及發燒。投訴人於晚上十一時再次召喚救護車,病人由其兒子陪同到醫院急症室求診。但急症室醫生的記錄指病人於飲酒後跌倒。投訴人認為急症室記錄與事實不符。

549. 有關醫院根據急症室記錄發出病人的醫療告。投訴人認為,該醫療告對病人的死因的評估不盡不實,因而誤導有關保險公司作出不公正的賠償處理,對投訴人不公。投訴人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向醫院管理局 醫管局 公眾投訴委員會 委員會投訴有關醫院。

550. 投訴人投訴醫管局: (a) 投訴人多次要求醫管局及有關醫院查證當日下午四時許的救護車記錄 第一次的救護車記錄 ,以證明病人於跌倒前並無飲酒,但醫管局及院方均沒有理會,只根據與事實不符的急症室記錄回覆她;以及(b) 投訴人從醫管局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的覆函中才得悉,第一次的救護車記錄需向消防處索取。投訴人質疑為何醫管局拖了兩年才告訴她此事,令她飽受折騰。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551. 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審研過病人的急症室病歷記錄。在該記錄中,急症室的分流護士寫下有關病人情況的資料,包括長期的飲酒慣 chronic drinker)、發燒 fever)、感到暈眩 felt dizzy)、之後跌倒 then fall)等。事涉醫生的記錄則提及兩個時間,分別為「 6: 0」和當晚 tonight) 「 3: 5」,並記錄病人有發燒 fever)、暈眩 dizzy)、之後飲酒 then drinking alcohol)、之後跌倒 then fall)、繼續飲酒 continue drinking)等情況。由此可見,兩位醫護人員於當晚所作的即時記錄大致相同。

552. 另一方面,雖然醫管局表示醫生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七日及八月七日所撰寫的醫療告中,並無提及病人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下午四時跌倒前曾飲酒,但醫院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給投訴人的回覆中明確指出,醫生向病人及其兒子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問症時獲悉,病人當日曾飲酒,並於下午跌倒至頭部受傷,受傷後亦繼續飲酒。

553. 公署認為,醫院的職責是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療服務,醫管局及院方並無責任去調查一些與治療無關的事件,以協助投訴人作出保險索償。因此,醫管局在考慮是否向醫管局以外的機構或政府部門索取資料時,重點應是有關資料對病人的診治會否造成影響,以及兩者有否重要關連。若有關資料會對病人的診治有影響,醫管局便應盡力跟進,以確保病人得到最適切的治療。

554. 在這個案中,委員會收到投訴人的投訴時,病人已去,而且投訴的核心並非病人獲得診治的情況。因此,公署認同醫管局並無必要索取第一次的救護車記錄。再者,消防處的救護車記錄及有關醫院的急症室記錄均是由專業人員根據病人口述的資料及當時的情況所作的實時記錄,加上兩份記錄的時間相差數小時。因此,縱使該兩份記錄的內容不完全一致,亦難以否定急症室病歷記錄的真確性。

555. 根據「第一次的救護車記錄」,病人當時的情況被記錄為「頭部有腫瘤及擦傷但堅拒送院」及「病人拒絕送院、清醒」,但沒有明他接受救護服務前曾否飲酒。

556. 急症室病歷記錄是醫護人員從有關人士 如病人及病人家屬 的說法了解病人的情況,並憑其專業醫療知識及檢測結果診斷病情及作出適當的治療。因此,公署認為,如醫護人員確認所記錄的資料正確,醫院亦難以因應病人家屬的要求更改其醫療記錄。事涉醫院根據其急症室記錄撰寫醫療告,是合適的做法。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557. 有關投訴人要求查閱第一次的救護車記錄,公署同意醫管局的說法,即委員會秘書處應及早進一步向投訴人交代未有應其要求查閱救護車記錄的原因,好讓投訴人考慮是否自行向消防處申請索取第一次的救護車記錄。

558. 及至公署介入個案後,醫院嘗試向消防處索取有關的救護車記錄。根據醫管局的回覆,醫院當初並沒有向消防處說明病人已逝,以致消防處按例要求院方提供病人的授權書,以便消防處考慮《個人資料 私 條例》 《條例》 是否仍然適用。就上述的情況,醫管局不但沒有要求院方跟進,反而在其回覆中告知投訴人,消防處以病人私為由拒絕提供有關記錄。

559. 公署認為,既然醫管局及有關醫院就公署的調查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定向消防處索取該記錄,便應妥當地處理。醫管局明知醫院索取第一次的救護車記錄的過程混亂,處理亦粗疏,連最重要的資料 即病人已逝 也沒有向消防處提及,醫管局卻沒有妥善處理,反而回覆投訴人,指消防處以病人私為由拒絕提供有關記錄。

560. 縱觀整個個案,公署認為,醫管局及委員會秘書處在過程中一直沒有向投訴人解釋其看法及理由。及至公署介入個案後,醫管局在其覆函中亦只籠統地表示,院方曾向消防處申請第一次的救護車記錄但遭到拒絕。由此可見,醫管局的回覆含糊不清,導致投訴人以為該局一直拖延處理此事。

561. 另一方面,個案反映,醫院前線人員對涉及《條例》事宜的處理認知不足。醫管局及院方應加強有關的員工培訓,以免同類問題再現。

562. 綜合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成立。

563. 申訴專員建議醫管局從事件中汲取經驗,加強員工的培訓(特別是有關《條例》事宜之處理 ,確保對投訴個案作出合理的跟進及適切的回覆。

當局的回應

564. 醫管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會定期舉辦員工培訓,以加強前線人員對處理涉及《條例》事宜的認知。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