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地向投訴人追討欠稅
背景
657. 投訴人是受聘在香港工作的外籍英語教師。她曾回到本國作短暫休假,返港後發現稅務局以她欠繳稅款為由,要求她所任教的學校 其僱主 扣存她的約酬金。儘管她隨即聯絡稅務局積極跟進稅務事宜,該局卻繼續向她追討欠稅,包括再向其僱主及銀行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
658. 投訴人指稅務局在處理她的個案上疏忽失當,對她不公。 她又擔心上述追稅行動會影響她的教職及令她的信譽受損,故要求稅務局向有關各方發出道歉信,以澄清事件錯不在她,但卻不得要領。
申訴專員的觀察
659. 假如投訴人有通知稅務局更改地址,便可能避免其後的追稅行動。雖然其僱主在二零一三年六月提交的「通知表格」上已填寫了她的新地址,她仍有責任自行通知稅務局。因此,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認為,稅務局在八月向其僱主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是適當和合理的做法。不過,在九月再發出的兩份通知書,則是稅務局職員出錯所致。
660. 在處理納稅人將會離港的個案時,評稅組須把到期繳稅日訂於納稅人離境之前,或不遲於法定的「款項扣存期」屆前四個工作天。在這宗個案中,公署留意到投訴人的檔案本應在稅表發出後七天按時呈閱,以便主任甲跟進,但結果卻是過了一個月後才呈閱。在評稅通知書發出時,投訴人已離開香港,而適用於其僱主的「款項扣存期」亦已屆。上述延誤或會導致稅務局無法保障稅收,有違相關指引的原意。
661. 公署得悉,稅務局已提示評稅組,假如「通知表格」上有填納稅人的返港日期,則評稅組職員須致電納稅人,以確定其個案是否真正的「離港個案」。稅務局亦已訂定改善傳送內部便箋的措施,並提示職員更有效地監察檔案的按時呈閱機制。
662.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663. 儘管稅務局認為這次只是個別事件,但個案反映出該局各組別之間的溝通或有不足。有鑑於此,申訴專員建議稅務局密切監察其內部溝通機制是否有效,並且備存相關的投訴個案統計數據,以便就行政體制作出適當的檢討。
當局的回應
664. 稅務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檢討內部溝通機制及加強有關工作程序,以確保職員予追討欠稅組延後追稅行動的信息得以妥善及有效地傳送。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各組別職員必須將這類要求信息透過內部便箋以電子形式傳送至追討欠稅組的特定內部電子郵件帳戶。稅務局並已提醒有關職員在處理延後追稅行動要求時,應採取迅速行動及與提出要求的職員維持有效的溝通。
665. 稅務局一直密切監察經改善工作程序的成效。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稅務局沒有因內部溝通問題而招致同類投訴的記錄。稅務局會繼續監察和增強內部溝通機制及有關工作程序,以避免在運作上出現溝通不足的情況。 司法機構政務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