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B :就某幢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非法圍封的露台延誤採取執法行動,而且推卸責任
背景
106.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屋宇署及地政總署。
107. 據投訴人所稱,她是某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俗稱「村屋」) (涉事村屋)地下單位的業主。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投訴人致電 823電話中心(電話中心)投訴其對上單位(一字樓)的業主將其露台圍封作廚房用途(「圍封露台」),可能影響樓宇結構安全。六月十三日,投訴人致電電話中心查詢個案進度,得悉個案由屋宇署跟進。其後,投訴人致電屋宇署,職員表示:「一字樓」屬「村屋」單位,只要該單位的建築面積不超過七百平方呎,「圍封露台」可能不屬違規,屋宇署須徵詢地政總署意見,才可決定如何跟進。
108. 二零一三年九月下旬,屋宇署經電話中心回覆投訴人,表示「圍封露台」不屬違例構築物,而屋宇署已將個案轉介至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
109. 投訴人指摘屋宇署及地政總署遲遲不對「圍封露台」採取執法行動,兩署有互相推卸責任之嫌。
申訴專員的觀察
屋宇署
110. 申訴專員公署接受屋宇署解釋,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涉事村屋的「圍封露台」不屬違例建築工程;加上該「圍封露台」並無明顯危險,故屋宇署無權採取執法行動。
111. 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屋宇署的投訴不成立。 地政總署
112. 屋宇署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向地政處解釋,屋宇署無權對「圍封露台」採取執法行動,並要求地政處跟進。地政總署亦承認,地政總署一般根據有關地段的地契條款審理投訴;如投訴確立,可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113. 然而,地政總署一直堅持,在屋宇署「加強執法策略」實施後,地政總署須盡量配合屋宇署針對「村屋」僭建物的執法行動,故「圍封露台」應由屋宇署跟進。在這宗個案,屋宇署明顯不會對「圍封露台」採取任何執法行動,地政總署仍堅稱須配合屋宇署的行動,因而繼續暫緩採取執行土地契約條款行動,這實在沒有道理。
114. 申訴專員公署同意,地政總署不應把「圍封露台」規範化(即給予事後批准 。然而,地政總署理應就「圍封露台」採取執行土地契約條款行動,以儆效尤。
115.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成立。
116. 申訴專員促請地政總署盡快對「圍封露台」採取執行土地契約條款行動。
117. 另外,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屋宇署與地政總署時有就雙方的權責出現爭議。事實上,兩署同屬發展局。申訴專員建議,兩署日後若再有類似爭議,宜從速請示發展局,以盡快為巿民解決問題。
當局的回應
118. 地政總署同意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處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就涉事「圍封露台」向有關業主發出警告信。如有關業主最終未能糾正違契情况,地政處會安排將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有關物業項目下註冊,俗稱「釘契」。
119. 因應有關業主以安全理由申請延期,地政處准許他們把糾正工程的限期延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由於有關業主於限期前並無展開任何糾正工程,因此,地政處已安排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底,把就一字樓單位的有關警告信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120. 地政總署已向新界各分區地政處發出指引,對於屋宇署確認為不屬於村屋僭建物申計劃下的違例構築物,新界分區地政處須根據現行運作及程序,處理有關投訴及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倘新界分區地政處對屋宇署與地政總署之間的職責分配有疑問,應與地政總署總部釐清有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