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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955B 不成立

(地政總署 :在執法行動上推卸責任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26 頁

背景

96.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據投訴人所稱,她是某幢新界豁免管制樓宇 俗稱「村屋」 (涉事村屋 一樓的業主。二零一一年,涉事村屋地下單位的業主 業主甲 在其單位對開的地方建造了一堵圍牆,並加裝鋼窗及將頂部圍封,而該頂部連接一樓的露台底部。該僭建物 涉事僭建物 不單妨礙一樓露台的維修,且阻礙屋外的走火通道。投訴人為此事與業主甲對簿公堂。其後,業主甲與她達成和解,自行清拆部分涉事僭建物。

97. 二零一三年初,業主甲在已清拆部分的僭建物重新加裝鋼窗 「重建僭建物」 ,投訴人遂向屋宇署及地政總署舉 涉事舉。屋宇署負責有關分區的職員跟進六個月後,將個案轉介同屬該署的「村屋組」。「村屋組」回覆投訴人 「重建僭建物」是以舊物料搭建,並非新建僭建物,無須即時清拆。地政總署則覆稱,根據屋宇署經修訂的村屋僭建物申機制,地政總署無權跟進村屋僭建物霸佔政府土地的個案。然而,屋宇署郤指處理村屋僭建物霸佔政府土地的問題,屬於地政總署的職權範圍。

98. 投訴人指摘(a) 屋宇署延誤處理涉事舉;及(b) 屋宇署及地政總署就跟進「重建僭建物」一事互相推卸責任。

申訴專員的觀察

99. 屋宇署解釋,在一般情況下,重建的僭建物屬於違例情況較輕及潛在風險較低的現存僭建物,即屬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現存僭建物申計劃」下可申的項目。由於「重建僭建物」的原有鋼窗及頂部被拆除後又再安裝回原位,此舉令「村屋組」難以判斷「重建僭建物」是否屬新建僭建物,加上沒有先例可循,「村屋組」須將個案呈交屋宇署之「現存樓宇委員會」 「委員會」作詳細考慮及決定。其後,「委員會」要求「村屋組」人員再實地視察及提供更多資料以供考慮,故該署須向投訴人、地政總署轄下有關的地政處及土地審裁處搜集更多資料,然後提交「委員會」再作審議。因此,該署未能就應否即時執法作出決定。

100. 既然「委員會」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裁定「重建僭建物」屬新建僭建物,屋宇署會就「重建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101. 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實有按既定政策處理涉事舉,並無推卸責任。由於「重建僭建物」是否屬新建僭建物沒有先例可援,再加上有關決定對屋宇署處理同類僭建物的執法行動影響深遠,屋宇署將個案交「委員會」審議,實無可厚非。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屋宇署的投訴不成立。

102. 地政總署的辯解如下。業主甲已就其違例建築工程向屋宇署申,並向地政處提出證明,故該處決定等候屋宇署確立是否接受該申,暫緩對有關僭建物採取管執行動。可見地政處乃按既定政策處理涉事舉,並無推卸責任。故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103. 申訴專員留意到,屋宇署確實耗時多個月才能裁定「重建僭建物」屬新建僭建物,投訴人難免感到進度太慢。申訴專員促請屋宇署從本案汲取經驗,務求日後就同類問題能加快處理。

當局的回應

104.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經把「委員會」就該宗「重建僭建物」 即僭建物清拆後用原有的物料在原位重建 的討論文件包括其背景、爭議及定論上載於屋宇署的內聯網,以供屋宇署人員參考以便加快處理日後同類的僭建物問題。

105. 就有關個案,屋宇署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業主甲送達命令,要求業主清拆有關僭建物。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