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 :延誤處理一項索取處理滲水投訴的內部指引的要求,而且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背景
598.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由屋宇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職員組成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聯辦處)。
599. 投訴人聲稱在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致電一名屋宇署/聯辦處職員(職員甲),索取「聯辦處處理滲水投訴所依循的整規定及指引」(有關規定及指引)。職員甲告訴他,由於有關規定及指引為「內部文件」,她須先予考慮,才能回覆他的要求。
600. 九月二十三日,投訴人致電一名食環署/聯辦處職員(職員乙),就他的要求作出查詢。職員乙請他直接聯絡屋宇署/聯辦處,並表示他的要求與食環署/聯辦處並不相關。
601. 十月七日,投訴人致電職員甲重申其要求。職員甲告訴投訴人,由於有關規定及指引為「內部指引」,因此不能向他公開。
602. 投訴人對屋宇署作出的投訴包括: (a) 屋宇署職員延誤處理他索取資料的要求; (b) 屋宇署職員拒絕他索取資料的要求;以及(c) 食環署職員無助於解答他的查詢。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及 b)
603. 根據投訴人所說,他於九月二日首次提出索取有關規定及指引的要求。然而,屋宇署堅稱有關要求是於十月七日提出的,而職員甲當時沒有明確拒絕向投訴人提供擬索取的資料。
604. 屋宇署職員有否延誤處理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以及有否當下拒絕他的要求,以致違反《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 的規定,取決於投訴人及屋宇署分別交代有關事件的說法的真確性,尤其是投訴人索取有關規定及指引的日期(九月二日還是十月七日),以及職員甲是否於十月七日一口拒絕他的要求。
605. 由於缺乏獨立的佐證,申訴專員公署無法核實任何一方的說法。因此,申訴專員對投訴點 a)及 b)未有定論。
606. 申訴專員公署得悉職員甲於十一月二十八回覆投訴人,並夾附下列文件.. (a)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2、 26及 127條的副本; (b) 一發給業主/住客的須知資料,名為《聯合辦事處調查滲水問題的一般程序》;以及(c) 一份關於進行滲水測試的自助小冊子,名為《家居滲水簡易測試》。
607. 上述回覆日期已是投訴人提出索取資料要求後的第 52日(即屋宇署稱由十月七日起計)。根據《守則》訂明的標準,這已構成延誤,屋宇署為此致歉。
608. 此外,投訴人索取的是有關規定及指引,而職員甲亦已告訴投訴人,她須查看聯辦處的內部手冊以找出相關文件。因此,顯然投訴人其實是索取聯辦處處理程序及內部指引等資料,而非所提供的樓宇業主/住戶須注意事項和自助小冊子。
609. 申訴專員建議屋宇署/聯辦處應重新考慮投訴人的要求,並且根據《守則》的規定,向他提供任何可/應給予的相關資料。如拒絕上述要求,屋宇署/聯辦處應按《守則》的規定,向投訴人提供充分理由。 投訴點 c)
610. 由於缺乏獨立的佐證,申訴專員公署無法核實投訴人和職員乙電話交談的內容。因此,申訴專員亦對投訴點 c)未有定論。
611. 總言之,申訴專員對這宗投訴未有定論。
當局的回應
612. 屋宇署接納建議,並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將有關規定及指引整發送予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