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在管制食肆非法佔用單車停泊位的問題上推卸責任
背景
638.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地政總署。
639. 據投訴人所稱,某街道的合法單車停泊位(涉事地點)被非法佔用;大量物品如酒樓桌椅、油桶、木板和太陽傘等放置在涉事地點,情況已持續數年。食環署和地政總署皆表示問題不屬其監管範圍。投訴人認為兩署推卸責任。
申訴專員的觀察
食環署
640.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在收到投訴後雖有作出巡查,但在申訴專員公署介入前一直沒有採取執法行動,以致涉事地點長期遭各種物品霸佔,情況殊不理想。
641. 食環署以未能確定物主身份以及沒有妨礙清掃為由,因而沒有採取任何執法行動。然而,法例實已賦予該署下列執法權力: (a) 在事件中,大量物品佔用公眾地方,明顯阻礙清潔工人打掃。食環署實應以妨礙清掃的條文,盡快加以清理; (b) 附近的食肆把桌椅擺放在涉事地點營業,實屬違例擴展營業範圍。食環署只要在週末及假日多作巡查,相信不可能不察覺如此違例情況。食環署顯然是疏於執法;以及(c) 該食肆公然在公眾地方販賣熟食,性質上與無牌流動熟食小販無異,食環署亦實應積極考慮以無牌販賣的罪名作出拘控,並即時檢取營商設備,以更有效遏止有關的問題。
642. 食環署根本無須等待跨部門聯合行動;該署本身有權責處理涉事地點的問題。
643. 於上文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成立。 地政總署
644. 地政總署向投訴人、申訴專員公署及 1823電話中心多次強調涉事地點屬運輸署的管理範圍,地政總署分區地政處(地政處)只會「協助」運輸署執法、或「協助」採取由分區民政事務處統籌的聯合行動,甚至建議投訴人轉為要求運輸署跟進。地政總署的說法,實值得商榷。
645. 運輸署指出,涉事地點既屬「未撥用」的政府土地,地政總署作為政府土地的管理人,規管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實責無旁貸。地政總署理應主動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對霸佔涉事地點的物品執法,而不應在其他部門要求下才以「協助」形式執法。固然地政總署並沒有完全否認其處理涉事地點問題的權責,但畢竟該署對執法的取態被動,難免令人覺得其推卸責任。
646.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647. 總而言之,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促請食環署加緊執法,根據上文第 641段所述的條例,大力打擊食肆佔用涉事地點貯物/營業的問題,包括在週末及假日多作巡查。
648. 另外,申訴專員期望地政處日後擔當更積極的角色,除繼續參與跨部門聯合行動外,亦主動進行巡查及執法,以盡其規管政府土地的本份。
當局的回應
649. 食環署已落實申訴專員的建議,對食肆佔用涉事地點的單車停泊位用作貯物/營業的違規情況加緊執法,包括加巡查、在週末或假日採取特別行動,以及與其他部門進行聯合行動。
650.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處除繼續參與跨部門會議和聯合行動外,亦會進行巡查和執法,並已提醒有關職員地政總署在「未撥用」政府土地的單車停泊位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