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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845 不成立

無理刪除投訴人的公屋戶籍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157 頁

背景

608. 投訴人原與家人同住於某公屋單位,戶主是其母親(甲士)。二零一零年十二月,甲士向房屋署申請刪除投訴人的戶籍,理由是他已遷離該單位。投訴人不房屋署沒有查證或獲得他的同意,便刪除其戶籍。

申訴專員的觀察

609. 從甲士通知房屋署投訴人已離港往外地工作,至該署收到她刪除投訴人戶籍的申請,已有逾一年半的時間。房屋署根據甲士所述而考慮其申請,並非無理。房屋署按既定程序處理有關申請,做法並無不妥。

610.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611. 雖然如此,刪除戶籍畢竟關乎公屋居民的重大權益。申訴專員認為,既然投訴人對被刪除戶籍提出質疑,房屋署理應給予他解的機會,再由該署考慮是否有理由酌情恢復其公屋戶籍。 日後若有其他類似的情況,房屋署亦應給予被刪除戶籍者解的機會。

當局的回應

612.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邀約投訴人到房屋署面談,再次給予投訴人解的機會,惟投訴人無法向房屋署提供合理解釋或其他新理據,讓房屋署酌情考慮恢復投訴人的公屋戶籍。因此,房屋署難以撤銷刪除投訴人在事涉公屋單位戶籍的定。

613. 同時,房屋署已提醒前線同事須審慎處理刪除戶籍的個案,應進一步核實公屋居民不在公屋單位居住的實質原因,從而確保房屋署刪戶的做法合情合理。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