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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822 不成立

無理拒絕為投訴人更改核實配屋資格的會面時間,並因此拒絕了他的公屋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236 頁

背景

948.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房屋署。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二年二月,他向房屋署申請輪候公屋。由於他的申請已到達調查階段,房屋署遂要求他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與職員會晤。由於投訴人當時正於加拿大工作,並已購買了同年九月七日回港的機票,故他分別於三月二十七日及五月二十四日致函要求房屋署更改會面日期至九月七日後。

949. 同年七月二十九日,房屋署回覆投訴人會面日期將延至八月十二日。假若他不應約,房屋署會認為他已無意申請公屋,並會作適當處理,包括可能取消他的申請。

950. 投訴人由於未能於八月底前回港,故於八月七日再去信要求房屋署更改會面日期至九月七日後。然而,房屋署拒絕他的要求,其後更取消他的公屋申請。

951. 投訴人指摘房屋署未有因應他的情況而彈性處理其個案。

申訴專員的觀察

952.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房屋署根據所獲得的客觀資料,按照既定的資格準則和處理程序取消投訴人的公屋申請,並無不當。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房屋署的投訴不成立。

953. 不過,從房屋署的解釋可見,投訴人的公屋申請被取消的其中一個主要理由是他未符合「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的規定。然而,房屋署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的覆函並沒有全面提及拒絕其申請的理由,即使投訴人已多次向房屋署解釋未能依約出會晤的原因,房屋署亦單單以投訴人「未有依約與辦事處人員會晤」而取消他的公屋申請。房屋署如此通知投訴人他的申請已被取消,難免令他覺得房屋署不近人情。

954. 此外,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房屋署早於八月十三日已取消投訴人的公屋申請,但在告知投訴人覆核結果的前一天(即八月二十二日),卻又回覆他房屋署「未能再將」其「申請延期」。 這顯示,房屋署發放信息的時間混亂,容易令申請人產生誤會。

955. 於以上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雖然投訴人對房屋署的投訴不成立,但房屋署另有失當之處。

956. 申訴專員建議房屋署,日後在取消公屋申請時,必須適時向申請人清楚闡釋其決定。

當局的回應

957. 房屋署接納建議。為使公屋申請人充份了解其申請被取消的全面理由,房屋署已提醒有關職員日後在處理取消申請個案: (a) 清楚闡釋有關決定,並於「質量保證」覆核每一宗個案後,才統一通知申請人審核的結果;及(b) 在通知信詳細列明公屋申請被取消的全面原因。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