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延誤載送投訴人的妻子往醫院 一名救護員對投訴人的態度欠佳
背景
370.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晚上,他的妻子出現呼吸困難,家人為她召喚救護車。然而,救護員到場後並沒有即時將病人送院;往醫院途中,救護車又沒有響警號,以致由召喚救援至救護車抵達醫院用了差不多一小時。到達醫院時,救護員對投訴人大聲呼喝,態度惡劣。當時,病人對身邊的刺激已毫無反應。及後,病人在醫院離。
371. 投訴人指摘消防處延誤將病人送院 投訴點 a)),救護員又對他態度惡劣 投訴點 b))。
申訴專員的觀察
372. 申訴專員公署了解,為急症病人在送院前提供適切的護理及治療,能有助提高病人的存活率;消防處為此制定了「病人評估模式」,救護員須按該模式,憑其專業知識及病人的情況,作出適當的判斷。而據消防處所述,在事件中,救護員亦有大致按該模式工作。
373. 然而,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救護員在離場前進行的部分事項,包括向病人家屬詢問病人的病歷及病發經過、安慰病人、為病人讀取維生指數及將病人資料輸入電腦均沒有必要在救護車靜止時進行。再者,申訴專員公署亦認為安排轉換陪同病人送院的家屬及檢查他們是否扣好安全帶按理可在瞬間內完成。換言之,救護車應可提早數分鐘啟程,將病人送院。
374. 雖然沒有證據確定救護車在現場的逗留時間長短與病人在送抵急症室後情況惡化有直接關係,亦沒有資料顯示涉事救護員在自覺情況下拖慢行動,但畢竟盡早將病人送院救治是消防處的責任,亦是病人及其家人的合理期望。在事件中,救護車由到達病人住所至啟程離開,共耗時 26分鐘,是不短的時間。雖云救護員有工序要執行,但他們醫療技術水平及設備俱有限;他們的工序是否可精簡化,把病人更快送院接受完備的救治,這問題實值得消防處反思。
375. 至於救護車啟程之後,救護員鑑於病人的情況穩定,認為在送院途中無需要使用視聽警號,並決定以正常穩定車速行車。 申訴專員公署無法確證病人當時的情況,因此亦無從質疑消防處的解釋。
376. 綜合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部分成立。
377. 至於投訴點 b),投訴人與救護員的說法迴異。在缺乏獨立佐證的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無法確定實情。因此,申訴專員就投訴點 b)未有定論。
378. 整體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申訴專員促請消防處考慮簡化工序,將病人更快送院救治。
當局的回應
379. 消防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頒布了相關的部門訓令,提醒救護員,將病人資料輸入電腦及為病人進行檢查和治療可於載送病人往醫院途中進行,故此不能作為救護車未能啟程往醫院的理由。
380. 為了確保救護員能切實執行上述訓令,消防處會檢查救護車出勤記錄,並會對不尋常的逗留和車程時間過長個案作進一步審視。
381. 消防處亦會不時提醒救護員,須盡快將傷病者送往醫院及避免在事發現場作不必要的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