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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335B 不成立

延誤處理一宗滲水投訴; 2)沒有在投訴人單位樓上的主人房浴室進行蓄水測試;以及 3)無理終止調查該滲水個案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147 頁

背景

585.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及九月十六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由食物環境衞生署和屋宇署合組的聯合辦事處 聯辦處 。

586. 據投訴人所稱,他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透過屋苑物業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 向聯辦處舉他出租的單位 單位甲 出現滲水。九月四日,管理公司職員應投訴人的要求致電聯辦處留言,要求該處將所有覆函副本抄送至投訴人的通訊地址,以及在調查時須有管理公司職員在場。同月十三日,聯辦處職員於單位甲量度天花濕度。其後,聯辦處函告投訴人:由於天花濕度並未超標,故該處不會跟進。然而,單位甲滲水持續。

587. 經投訴人多番要求,聯辦處於二零一三年一月 由該時起,單位甲一直空置 就個案重新展開調查。三月二日,聯辦處於單位甲對上單位 單位乙 進行了排水口色水測試,但未能確定滲水源頭。同月二十八日,聯辦處函告投訴人,該處將委聘顧問公司作進一步調查。

588. 六月四日,顧問公司職員於單位甲進行調查期間,該單位發生電線短路。同月二十日,管理公司致電聯辦處查詢個案進度,獲覆顧問公司正擬備調查告。

589. 八月二十八日,聯辦處函告投訴人,顧問公司仍需檢討調查告的部分內容,以確定調查涵蓋所有滲水源頭。九月四日,聯辦處函告投訴人,經進行各種非破壞性測試後,仍未能確定滲水源頭,因此聯辦處會停止調查。

590. 投訴人對聯辦處的投訴可歸納如下: (a) 該處延誤跟進他的滲水個案,漠視市民的安全:他早於二零一二年八月提出舉,但該處沒有積極跟進,以致一直未能找出滲水源頭。其間,單位甲滲水持續,更發生電線短路; (b) 該處沒有應投訴人所求: (i) 通知大廈管理處職員出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的調查; (ii) 將給他的覆函寄往他的通訊地址:該處把二零一二年底的信函寄往單位甲,以致該單位的租客因該函的內容一度拒絕讓聯辦處人員入內調查; (c) 該處在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的覆函中指稱已進行各種非破壞性測試,與事實不符。實情是:顧問公司沒有在單位乙主人浴室進行地台蓄水測試。投訴人質疑顧問公司修改調查告以掩飾此錯漏;以及(d) 該處既未有在單位乙進行蓄水測試,其終止調查的決定不合理。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c)及 d)

591. 經審閱相關紀錄 包括顧問公司的調查告,單位甲滲水位置的適度監察紀錄,以及單位乙主人浴室地台的照片 ,申訴專員公署信納聯辦處就跟進單位甲個案的陳述。

592. 就投訴點 a),聯辦處大致上有適時跟進投訴人的個案,以及告知他調查進展 / 結果。申訴專員認為,這投訴點不成立。

593. 就投訴點 c),申訴專員公署接納聯辦處的解釋,並無資料顯示顧問公司在調查告中就有否進行蓄水測試作假。申訴專員認為,這投訴點不成立。

594. 就投訴點 d),單位甲蒙受滲水滋擾,申訴專員公署對投訴人表示同情。根據既定程序,聯辦處原則上有責任在滲水位置對上的地方 即單位乙主人浴室的地台 進行蓄水測試,以完成滲水調查的測試。然而,該浴室地台上安裝了一支沒有防水裝置的電光管,而戶主拒絕拆除該電光管讓顧問公司職員進行蓄水測試。顧問公司職員認為,進行蓄水測試會損壞該電光管,甚至可能會引致漏電。聯辦處相信,在正常情況下,為免損壞該電光管及引致漏電,單位乙住戶不會弄濕該地台,因此該地台滲漏的可能性不太高。再者,進行該項測試會遇到種種困難。該浴室地台水平高於主人房地台水平,而浴室門口亦沒有安裝門檻。即使顧問公司職員做足預防措施,「蓄水測試」的色水亦極有可能會流到主人房地台,影響測試結果及弄濕或損壞單位內的裝修。考慮到上述現場情況,以及進行該項測試的種種困難,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聯辦處不進行蓄水測試的決定屬情有可原。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投訴點亦不成立。

595. 雖則如此,聯辦處畢竟不能抹殺單位乙主人浴室的地台是滲水源頭的可能性。若該處完全置之不理,讓單位甲所蒙受的滲水滋擾持續,則未免對投訴人不公。因此,申訴專員公署在調查過程中力促該處考慮採用其他測試方法,以確定主人浴室地台是否滲水。 投訴點 b)

596. 就投訴點 b),在欠缺獨立佐證(如電話留言錄音)的情況下,申訴專員無法確定聯辦處有否接獲管理公司轉達投訴人的要求,通知大廈管理處職員出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的調查,此外,管理公司開始把給投訴人的函件改為寄往他的通訊地址的日期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與該公司要求聯辦處把函件寄往他的通訊地址的日期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很接近。因此,申訴專員傾向信納聯辦處的解釋;該處是在接獲管理公司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的信函後始得悉投訴人的通訊地址,聯辦處然後並按管理公司的要求把信函寄往投訴人的通訊地址。於以上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597. 聯辦處接納建議,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在投訴人單位進行兩項最近引入作為先導計劃以追查滲水源頭的測試,包括採用紅外線探測儀及微波探測儀在有關天花拍攝紅外線造影及進行微波濕度立體造型。其後,聯辦處人員發現滲水位置的水漬已經乾涸。由於滲水情況已經停止,聯辦處按既定程序停止調查有關滲水個案,並致函通知投訴人有關調查結果。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