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就小型屋宇的申請人須證明其有意返回及定居於香港的相關規定,向投訴人提供準確、一致及完整的資料
背景
980.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
981. 據稱,地政處在處理投訴人的小型屋宇申請時,曾多次要求他提供文件證據,以證明他有意回港居住。投訴人屢次嘗試向地政處釐清所需的文件類別和需要在香港逗留的期間,以證明他有意在港居住(居住規定),但不果。當投訴人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地政總署索取相同資料時,該署提供了一證明文件的例子,並告知沒有明確的居住規定。
982. 地政處拒絕進一步處理投訴人的申請,原因是他未能提供足夠的文件證據,而且在港居住的期間不足。
983. 投訴人不滿地政處提供不全/混亂的小型屋宇政策資料和拖延他的申請,又未能指明需要哪類文件以證明他有意回港居住。
申訴專員的觀察
有意回港居住的證明文件
984. 就個人計劃或有意回港居住一事而言,實際情況可以因人而異。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要地政處指明投訴人應提交哪類文件以證明這個意向並不切實可行。地政總署給投訴人列舉的常見例子(如本地商業登記證)是有用的參考資料。畢竟,提供令地政總署信納的相關證明文件,是小型屋宇申請人的責任。
985. 儘管如此,申訴專員公署注意到,地政處要求投訴人提供有意回港居住的證明文件後不足兩個月,投訴人便年屆六十歲。 換話說,他可獲豁免出示證明居住意向的文件。然而,地政總署卻假設投訴人無法符合全部五項豁免條件而不讓他知道有關豁免。地政總署如此欠缺透明度的做法,剝奪了投訴人嘗試以此途徑加申請成功的機會。 小型屋宇政策資料
986. 申訴專員公署注意到,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以來,投訴人多次聯絡地政處,要求該處就居住規定作出解釋。地政總署到十一月二十九日才給予回覆,表示沒有關於海外申請人在港逗留多久才令地政處信納他有意繼續在香港居住的訂明。
987. 然而,在申訴專員公署進行查訊時,地政總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回覆投訴人,表示儘管地政處在考慮是否批准申請方面保留完全酌情決定權,但確有一個海外申請人須遵守的訂明居住時間(百分之五十)。
988. 上文顯示地政處就投訴人多次有關居住規定的查詢(其中一次特別根據《守則》提出)所作的回覆,如非錯誤,就是不明確、前後不一致和片面。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地政處未能應投訴人要求適切地提供與小型屋宇申請相關的資料,違反了《守則》的規定。
989. 於以上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990. 申訴專員促請地政總署參考本個案,提醒職員向市民提供全面、確切和前後一致的資料。
當局的回應
991.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行動: (a) 地政總署已向新界各分區地政處發出便箋,提醒他們在處理小型屋宇申請人的個案及要求索取資料時,須向其提供完整、準確及一致的信息,特別是就海外年長申請人無須提交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在港居住的豁免條件詳情;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