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B: 1)沒有妥善處理一宗滲水投訴; 2)沒有通知投訴人滲水個案的調查進度;以及 3)在處理一宗關於大廈外牆滴水的投訴時推卸責任
背景
560.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由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及屋宇署合組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 聯辦處 ,以及屋宇署本身。
561. 據投訴人所稱,她於二零一零年底經大廈管理處向聯辦處舉其單位 單位甲 浴室天花出現滲水。
562. 經調查後,聯辦處證實滲水源頭為單位甲對上的單位 單位乙 浴室內連接地台的破損排水管。該處遂發出「妨擾事故通知書」(「通知」 ,要求該單位業主進行所需維修。
563.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聯辦處覆查發現上述排水管已獲妥善維修,惟單位甲滲水持續。該處遂委聘顧問公司進行專業調查 包括在單位乙浴室進行地台蓄水測試和牆壁灑水測試 。
564. 二零一二年初,投訴人另發現單位甲浴室窗外出現持續滴水的情況,遂向聯辦處舉。
565. 由於顧問公司的測試證實單位乙的浴室及淋浴間之地台的防水設施欠妥,引致單位甲浴室天花滲水,聯辦處遂於七月發出「通知」,要求該單位業主進行所需維修。
566.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聯辦處職員到單位甲視察,發現滲水已經停止,遂終止跟進。同月底,投訴人向該處舉單位甲再次滲水。
567. 二零一三年二月,聯辦處職員到單位乙進行浴室地台確證蓄水測試。其間,投訴人向職員查詢該處跟進單位甲浴室窗外滴水的舉之進展。職員覆稱 聯辦處只負責調查室內的排水管及防水設施欠妥之問題,有關室外排水管的問題應由屋宇署跟進 既然屋宇署已發信要求單位乙業主維修室外的排水管,職員建議她就單位甲浴室窗外的滴水問題與屋宇署聯絡。
568. 同月,投訴人向水務署舉 單位乙的供水喉管滲漏,引致單位甲出現滲水。三月,該署函覆她 職員曾在單位乙進行了「 0分鐘觀察水錶流量測試」 「水錶測試」 ,但沒有發現水錶顯示任何流量 水務署因而認為單位甲的滲水問題與單位乙的供水喉管無關,故會將有關問題轉介聯辦處跟進。水務署其後續指聯辦處應在單位乙的供水喉管進行「水壓測試」。然而,當她聯絡聯辦處時,該處卻指稱「水壓測試」不應由該處進行。
569. 五月,聯辦處職員到單位甲視察先前在單位乙所作的確證測試之結果,但未有發現測試所用的色水呈現在天花,並向投訴人表示 於上述測試結果,該處會先觀察滲水情況三個月 即使三個月後單位甲滲水持續,該處亦只能在單位乙的排水口及防水設施重新進行測試。其後,該處向投訴人函告上述調查結果。該處並指稱,其職員視察時發現單位甲天花及外牆滴水,懷疑是單位乙的食水/鹹水喉管出現破損。由於處理關於食水/鹹水喉管的投訴屬水務署的職權範圍,故該處已將個案轉介水務署跟進。
570. 水務署其後函告投訴人 該署在二月至六月期間曾於單位乙進行了四次「水錶測試」,皆沒有發現水錶顯示任何流量,故認為單位甲的滲水問題與該單位的供水喉管無關。該署會將單位甲的滲水問題轉介聯辦處跟進。
571. 就上述事情,投訴人指: (a) 就單位甲浴室天花滲水的舉: (i) 聯辦處沒有在單位乙的供水喉管進行測試,以確定該喉管是否滲水源頭。她認為,該處理應在調查初期一併進行該項測試; (ii) 聯辦處表示,即使滲水持續,該處亦只能安排在單位乙的排水口及防水設施重新進行已作過的測試。她認為,如此重複做法費時失事; (b) 就單位甲浴室窗外滴水的舉,聯辦處及屋宇署從沒以書面向她交代個案的進展;及(c) 聯辦處及屋宇署互相推卸責任,沒有妥善跟進她的舉。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沒有在單位乙的供水喉管進行測試 以及複進行測試,時事
572. 經審閱相關記錄,申訴專員公署信納聯辦處就跟進單位甲浴室天花滲水個案之陳述。就聯辦處沒有在調查初期到單位乙進行供水喉管反向壓力測試,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該處的解釋合理。
573. 聯辦處其後因應單位甲滲水情況的改變而重新進行調查,包括按既定程序進行供水喉管反向壓力測試,申訴專員公署認為亦屬合情合理。
574. 於上文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沒有單位甲窗外水的報向投訴人告進展
575. 經審閱相關記錄,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聯辦處實有適時向投訴人函告有關污水喉管破損及浴室窗外滴水的舉之進展。
576. 至於屋宇署,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雖然該署有向投訴人丈夫交代跟進情況,但在回覆其查詢時有以下不足之處(a) 在接獲投訴人丈夫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的查詢後兩個月,該署始經 1823電話中心向他交代該署的跟進行動。雖然其間該署須進行調查工作及向單位乙業主發出維修命令,但延遲回覆投訴人畢竟是不理想;及(b) 投訴人丈夫在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查詢該署有否規定單位乙業主於何時完成維修破損的喉管。該署延至四個月後 九月七日 始告知他該署會向單位乙業主發出維修命令。雖然屋宇署認為需先繼續觀察單位甲浴室窗外滴水的情況始回覆他,但其間該署並無向他作出任何暫覆,而九月的回覆亦沒有回應他的問題。
577. 於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就投訴點 b)而言,對聯辦處的投訴不成立;對屋宇署的投訴亦不成立,但該署另有失當之處。 投訴點 c)互相推卸責任,沒有妥跟進投訴人的報
578.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聯辦處已因應個案的性質,按既定程序及部門分工作出轉介,並無推卸責任。就單位甲的滲水個案,其跟進行動亦大致適切。
579. 不過,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聯辦處所委聘的顧問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跟進二零一一年十二月測試的結果,在聯辦處的催促下,顧問公司仍延至五月二十八日 近四個月後 才向該處提交調查告。這顯示聯辦處在監督顧問公司的工作方面有所不足。
580. 至於屋宇署,申訴專員公署亦察覺該署在處理單位甲浴室窗外滴水的投訴之過程中有以下延誤(a) 該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發信通知單位乙住戶該署擬就其浴室外牆喉管破損發出維修命令,並勸諭該住戶盡快安排有關維修。及至同年九月七日 近五個月後 ,該署始進行覆查;及(b) 屋宇署職員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告訴投訴人丈夫,該署會向單位乙業主發出維修命令,他們並會於十月查核單位乙的業權資料。然而,及至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三個月後 再接獲投訴人丈夫的舉後,該署始於同月二十五日向單位乙業主發出維修命令。
581. 於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就投訴點 c)而言,對聯辦處及屋宇署的投訴皆部分成立。
582.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 以聯辦處的名義 的投訴不成立;對屋宇署 以聯辦處和屋宇署本身的名義 的投訴部分成立。
583. 申訴專員建議屋宇署(a) 妥善監督聯辦處所委聘的顧問公司之工作,以確保該公司適時跟進每一宗滲水個案,避免延誤;及(b) 提示職員務須適時處理每宗投訴和向投訴人交代調查進展 結果。
當局的回應
584. 屋宇署接納建議,並已作出以下的跟進(a) 屋宇署已提醒駐聯辦處的屋宇署人員,加強監察顧問公司之工作進度,以確保顧問公司會適時跟進滲水個案,避免延誤;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