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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989C 不成立

沒有規管非法佔用行人路的一個攤檔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41 頁

背景

153.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屋宇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地政總署。

154. 投訴人指稱某攤檔(攤檔甲)在行人路上以混凝土僭建檔位擺賣,明顯違法,但上述政府部門沒有採取執法行動。

申訴專員的觀察

155. 根據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攤檔甲持有食環署所發的固定攤位小販牌照,其在獲批准範圍內經營不屬違法。作為發牌部門,食環署在收到投訴後已作出適切的監察行動。屋宇署與地政總署則無權責監管該攤檔。

156.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屋宇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的投訴均不成立。

157. 雖然如此,攤檔甲畢竟是佔用了一整段行人路。故此,申訴專員促請食環署繼續密切留意情況;他日若發覺出現人車爭路問題,便應徵詢運輸署的意見,評估需否搬遷該攤檔,以保障行人安全。

當局的回應

158.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食環署人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中旬至二零一四年二月中旬的三個月內,於不同時段到攤檔甲進行了 30次巡查,並未發現該攤檔有違規佔用攤位以外地方經營情況。此外,現場觀察所得,該攤檔所在一段行人路行人數量不多,並無出現人車爭路的情況。食環署經評估有關情況,認為在現階段無須搬遷該攤檔。然而,食環署會繼續留意上址情況,並在有需要時再次評估有否需要搬遷該攤檔。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