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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87A 不成立

及 B:在採取執法行動,取締某大廈公共走廊內的僭建雜物櫃問題上推卸責任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13 頁

背景

32.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屋宇署及消防處。據投訴人所稱,她於二零一二年發現,其居所所在的大廈(涉事大廈)多個樓層走廊的公眾地方均有大型雜物櫃(涉事木櫃)堵塞通道,雜物櫃並遮蓋了消防喉轆,影響消防安全。投訴人遂向屋宇署及消防處投訴。然而,屋宇署在二零一二年九月的回覆中表示,由於該雜物櫃並沒有構成即時危險,故該署只會作出勸喻而不會採取即時取締行動。消防處在二零一三年六月則覆稱,該雜物櫃屬僭建物,故應由屋宇署負責跟進。

33. 投訴人指摘涉事部門推卸責任,以致上述的雜物櫃一直仍未被清拆。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對屋宇署的投訴

34. 屋宇署在接獲投訴人的投訴後確已隨即派員實地視察,並已按一貫政策及程序作出跟進。並無證據顯示該署推卸責任。

35. 就屋宇署不發出法定清拆命令,申訴專員公署接納屋宇署的解釋。既然涉事木櫃並沒有構成迫切危險,亦不屬「須優先取締類別」的僭建物,該署於資源所限,不擬採取即時取締行動,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是無可厚非。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屋宇署的投訴不成立。

36. 然而,屋宇署在巡查時拍得的相片顯示,涉事木櫃內擺放的雜物有部份似是油漆、火水及潤滑油等的物品。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於安全理由,該署當時理應將個案轉介消防處跟進,以釋除住户的疑慮。申訴專員促請該署提示職員作出改善。 對消防處的投訴

37. 消防處實已按其職權跟進涉事大廈內有關阻塞走火通道及阻礙消防喉轆操作的問題。在發現消防喉轆的正常運作被雜物阻礙後,該處亦已採取警告行動。並無證據顯示該處推卸責任。

38. 由於懷疑涉事木櫃是屬屋宇署執法職權範圍的僭建物,消防處同時將個案轉介該署跟進。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是合理之舉。

39. 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消防處的投訴不成立。雖然如此,畢竟消防喉轆是否可正常使用及操作,會直接影響到消防處的滅火及救援工作。因此,申訴專員促請消防處對大有可能故態復萌的情況,即住戶在藏有消防喉轆的涉事木櫃內擺放過多雜物的行為,繼續密切監察;如發現違規情況,應即時向相關人提出檢控(而無須再給予警告),以加強阻嚇力。

當局的回應

40. 於以下的考慮,屋宇署不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a) 屋宇署及消防處均對樓宇消防安全肩負責任,而雙方的部份職權範圍無可避免或有重叠。於公衆安全和善用屋宇署及消防處資源的前提下,雙方一向有溝通、討論及釐清各自的職權範圍。原則上,屋宇署主要負責處理被動式防火設施 主要為樓宇的耐火結構部份,例如有耐火時效的牆、間格及門户等 ,包括它們的改動所產生的火災危險,而消防處則負責處理其他類型的火災危險。如有需要,雙方可採取聯合行動。於上述的原則,就個別樓宇消防安全範疇,雙方的職責範圍亦得到釐清。就阻塞逃生途徑而言,屋宇署負責有關僭建物阻塞逃生途徑的執法 而消防處則負責處理消防裝置及設備方面的問題,以及非固定的阻塞物 包括危險品 。假如屋宇署人員在視察時發現五種對生命和財產構成嚴重威脅的情況,包括過量儲存危險品等,屋宇署必須先以電話通知消防處跟進個案,然後再用便箋將有關情況轉介消防處; (b) 就本個案而言,由於屋宇署人員視察涉事大廈時分別在七樓發現疑似潤滑油和火水各一小罐,也在八樓發現另一小罐疑似油漆,該署認為上述物品的位置、數目及數量並不屬於上述兩個部門先前協議下所指的過量儲存危險品的嚴重情況,因此該署沒有將情況轉介消防處; (c) 再者,屋宇署認為消防處在轉介前理應已評估上述儲存品的火警風險,並根據兩個部門先前的協議跟進有關的雜物問題。因此,屋宇署相信消防處已採取必須的執法行動;及(d) 屋宇署視察時如發現有過量儲存疑似危險品的嚴重情況或可能涉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執法職權內的事項,該署人員會將個案轉介消防處或其他相關部門跟進。然而,就此個案而言,涉事木櫃放置疑似易燃物品的位置、數目及數量不多,並不屬於過量儲存危險品的嚴重情況,再者,涉事木櫃並非經常存放易燃物品。於上述原因,屋宇署認為毋須將此個案轉介消防處跟進。

41. 屋宇署已向申訴專員公署提出上述觀點。申訴專員公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回覆屋宇署對本案的跟進工作到此為止。

42. 消防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會繼續密切監察事涉大廈的情況,定期派員巡查。若發現違規情況,消防處會按照《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 3條,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規定獲送達通知書的人在指明的限期內消除火警危險。

43. 而在重覆出現的違例情況方面(即是在十二個月內發現在同一地點有故態復萌的情況),消防處人員不會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而可根據上述規例第 9(2)條,向有關人直接提出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第 6級罰款,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日,另處罰款 10,000。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