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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776 不成立

無理拒絕應投訴人的要求,就他被另一名在囚人士襲擊一事報警。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53 頁

背景

205.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申訴專員公署接獲投訴人對懲教署的投訴。

206. 投訴人稱在某懲教所(院所)服刑期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被另一名在人(施襲者)揮拳襲擊其鼻子,令他流血不止。投訴人隨即被送到院所醫院診治,繼而被送往某醫院急症室接受進一步檢查。他被診斷為鼻有骨裂。

207. 投訴人稱在被襲擊後已即時要求院所警。然而,院所監督認為投訴人傷勢並不嚴重,院所可以自行處理,故拒絕投訴人的警要求。翌日,院所對施襲者進行紀律聆訊,結果只判他加刑三天。

208. 投訴人指摘,院所只對施襲者進行內部紀律聆訊,而拒絕警一事並不合理,且有縱容在人犯法之嫌。

申訴專員的觀察

209. 申訴專員公署明白,院所監督獲《監獄規則》賦予權力,對在人的違紀行為進行內部紀律聆訊作出裁決。然而,任何人受到傷害,都應該有權警,讓警方進行刑事調查,以及涉嫌違法者得到法庭裁決。這項本權利不應因某人在院所服刑而喪失。在事件中,院所雖然沒有應投訴人所求警,但容許他自行致函向警方求助。由此可見,投訴人的警權利沒有完全被剝奪。 關鍵問題是投訴人被襲一事是否嚴重至須即時警。

210. 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儘管五月三十日 並非投訴人所指的五月三十一日 院所醫院及醫院急症室的告皆顯示,投訴人的鼻樑受到某程度的傷害,但他在急症室時已停止鼻出血,無需住院或接受治療;翌日,院所醫生亦認為投訴人無需留院接受治療或觀察;六月十日,耳鼻喉專科醫生也認為無需為投訴人處方任何藥物,投訴人的損傷已自然痊癒,並沒有造成任何嚴重身體傷害。 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院所於事件不算嚴重而決定不警,並非不合理,投訴人對懲教署的投訴不成立。

211. 不過,申訴專員公署重申,在人雖然失去了人身自由,但仍享有其他本權利。在人若因他人犯罪而受到損害,理應有權訴諸法律,向警方舉,由法庭審訊及裁決,把兇徒繩之於法。現時懲教署容許在人自行寫信警,但郵遞需時,或會影響警方的調查及搜證工作。

212. 申訴專員公署欣悉,懲教署已修改工作指引,會將在人接觸警方的訴求予以轉達。申訴專員認為,這有助平息在人之不忿,亦有利職員維持院所內的良好紀律及秩序。

當局的回應

213. 懲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在二零一三年八月已修訂有關工作指引,署方將會向警務處轉達所有在人要求接觸警方的訴求。 香港海關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