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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751 部分成立

拒絕向投訴人提供香港需要特殊教育服務的學生數目,以及各學校具備相關資歷的教師數目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62 頁

背景

244.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投訴人去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教育局。據投訴人所稱,他於七月九日透過電郵向教育局索取有關二零一三年每所本地小學的資料,包括: (a) 正就讀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人數;及(b) 持有認可特殊教育的資格的老師人數。

245. 七月十一日,教育局函覆投訴人,解釋教育局如何為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提供支援,並請投訴人自行查閱《學校概覽》以取得資料 b)。教育局沒有在覆函中回應有關資料 a)的要求。同日,投訴人向教育局發電郵,解釋索取資料的目的是為有自閉症的兒子找尋一所合適的學校。七月二十二日,投訴人致電教育局,再次索取資料,惟遭教育局拒絕,原因是教育局一向不公開該資料。投訴人不滿教育局決定,遂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資料 a):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人數

246. 申訴專員公署明白,共融教育的理念是讓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可與其他學生一起學習,希望他人不會對他們存有偏見或歧視。教育局若公開資料 a),無形中把他們區分出來,這與共融教育的理念有所違背,令教育局推動融合教育的工作效率受損。從這角度而言,申訴專員公署接受教育局援引《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 第 2.9(c)段(即:資料如披露會令部門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受到傷害或損害)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資料 a)。 資料 b):持有認可特殊教育資格的老師人數

247.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持有認可特殊教育資格」的老師人數,不應視作《守則》第 2.14(a)段(即:如資料是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暗示不會進一步披露,部門可拒絕披露有關資料。但如第三者同意或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則可予以披露)所指的「第三者資料」。縱使該資料被視作「第三者資料」,亦沒有資料顯示教師及學校曾與教育局達成任何「共識」限制教育局把經編制的統計數據向家長披露。事實上,不少學校已於學校概覽中提供已受特殊教育培訓的教師人數。再者,家長欲知每所學校曾接受相關培訓教師的人數,屬正常不過;向家長披露該統計數據合乎公眾利益。反之,並無資料顯示,披露該統計數據如何會實質上損害教育局的運作,或影響融合教育政策的推行及發展。

248. 若教育局認為資料 b)不能完全反映學校照顧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專業能力,教育局在披露資料時可附上註釋,向投訴人說明統計數據的不足之處,以避免「誤解」。於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教育局拒絕向投訴人披露資料 b),並沒有充分理據支持。

249.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250. 申訴專員建議教育局: (a) 重新考慮投訴人索取資料 b)的要求;及(b) 並與投訴人保持溝通,向他及其兒子提供最適切的支援。

當局的回應

251. 教育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兩項建議,並已就投訴人索取資料(b)的要求,再次審視收集教師培訓資料的安排,包括獲得教師培訓數據的方式、目的及其限制等 例如,有關特殊教育培訓的種類繁多,部份由學校按校情而安排或由教師自行修讀,培訓資料呈與否,純屬教師個人意願 。經重新審視後,教育局認為現有收集的有關數據,只適宜在系統層面作整體規劃之用。在學校的層面,有關數據若被用以衡量學校照顧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專業能力,會引起誤會。

252. 教育局理解投訴人需要有關資料,以協助其選擇。事實上,為了讓家長或其他公眾人能掌握各學校新近及全面的教師培訓資料,教育局建議投訴人瀏覽個別學校上載於「小學概覽」網頁 http://www.chsc.hk/psp2013/chi/index.php)內的學校資料,不但包括每所學校教師具備特殊教育培訓的數據,更臚列學生支援服務、家校合作及校風等資料,非常全面,對家長選校而言,極具實用和參考價值。教育局的專業人員會在恆常的學校探訪時,與各學校共同檢視教師培訓的進展,並提醒學校於學校概覽內提供準確的教師接受特殊教育培訓的資料。教育局亦已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中致公營學校的函件中再次提示學校。

253. 至於建議 b),教育局已再次聯絡投訴人,了解其兒子的就學情況,並向他表示如有需要,教育局的專業人員樂意與其兒子的學校溝通,協助他與學校探討更適切的支援。教育局亦鼓勵投訴人繼續就其兒子在學習上的需要與學校直接溝通,商討適切的支援措施。投訴人並未再次要求索取相關資料,教育局的職員亦再次留下電話號碼,以便他隨時聯絡有關職員。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