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及 C:沒有妥善處理一宗關於阻街及排放污水的投訴
背景
742.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投訴人 某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及渠務署。據投訴人所稱,其屋苑附近某街道(涉事地點)兩旁之店舖長期擺放貨物於店外行人路及隨處傾倒污水,以致阻塞通道、可能會令途人滑倒,甚或污染水源。就上述問題,投訴人已多次向食環署、環保署及渠務署投訴。其間,投訴人亦指食環署的街道清洗活動所產生的污水會流入雨水渠,同樣造成污染。投訴人建議環保署在涉事地點一帶加設污水渠以解決問題。 環保署其後將投訴人的建議轉介渠務署跟進,惟渠務署不接納投訴人的建議。
743. 投訴人指摘三署未有妥善跟進其投訴,以致上述情况一直沒有改善,且愈趨嚴重。
申訴專員的觀察
食環署
744. 根據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食環署對涉事地點的違規店舖確有採取執法及檢控行動。然而,申訴專員公署的視察所得顯示,大部分店舖仍肆意在店前擺放貨品出售,阻街情況非常嚴重。該店舖並於店前進行交易。除對食物安全及衞生構成影響外,如此在公眾地方販賣食物/貨品實際上是「無牌販賣」的行為。然而,食環署並無按其權責以「無牌販賣」的罪名提出檢控。
745. 事實上,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雖然食環署與警務處每年均進行多次聯合行動,但食環署於二零一三年接獲涉事地點店舖阻街的投訴數字較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高出逾一倍,反映食環署當時的執法模式並未對涉事地點商販構成阻嚇,執法行動成效不彰,以致問題日趨嚴重。
746. 綜合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環保署
747. 經審閱相關紀錄,申訴專員公署信納環保署就跟進涉事問題(包括投訴人的投訴)之陳述。在接獲投訴人的投訴後,環保署已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包括將投訴人有關設污水渠的建議轉介渠務署跟進。
748. 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環保署的投訴不成立。 渠務署
749. 經審閱相關紀錄,申訴專員公署信納渠務署跟進投訴人的個案之情況。就投訴人加設明渠的建議,渠務署已進行視察和研究,惟最終未有採取有關建議。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渠務署是經考慮實際的運作情況後而作出上述決定,從行政角度而言,並無失當。
750.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渠務署的投訴不成立。
751. 申訴專員建議食環署: (a) 繼續在涉事地點嚴正執法,以及聯同有關部門加強巡查檢控,以提升打擊店舖違規行為的力度;以及(b) 檢討現行的執法策略,並就該店舖的「無牌販賣」行為積極搜證,以作出檢控。
當局的回應
752.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跟進行動: (a) 食環署會繼續在涉事地點嚴正執法,以及聯同警方加強聯合執法行動,例如在農曆新年前夕店舖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高峰期,每天早上及傍晚均進行巡查及採取執法行動,以提升打擊店舖違規行為的力度,有關情况已獲改善;及(b) 食環署會持續檢討及改善執法策略,並已指示執法人員要積極搜集足夠證據,以檢控「無牌販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