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及 C:沒有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取締佔用緊急車輛通道的非法擺賣活動
背景
769.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地政總署、消防處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
770. 投訴人稱其居住的屋苑旁一條緊急車輛通道(涉事通道)經常因小販擺賣及店舖擴展營業範圍而受阻。十多年來,他已多次向地政總署、消防處及食環署投訴,但情況並無改善。他指摘該三個部門執法不力。
771. 投訴人又指摘消防處光選擇在非䌓忙時間進行消防車通過涉事通道的測試。在測試前,非法擺賣者早已清場,故測試結果不能作準,消防處亦因而無法檢控阻塞通道的人。
申訴專員的觀察
地政總署
772. 雖然涉事通道位於政府土地,佔用該土地的畢竟主要是流動的小販擺賣活動,並非《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所針對長期佔用政府土地的行為,而管制非法擺賣活動亦非地政總署的主要職責。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消防處
773. 消防處實已適切地跟進投訴人及其他市民指涉事通道受限的投訴。消防處亦已澄清,該處並非只選擇在非繁忙時段進行緊急車輛通過的測試。
774. 消防處憑其專業知識及按現場實況,在絕大部分的巡查中評定涉事通道的擺賣活動並不構成實質上會阻礙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從行政角度而言,該處已恰如其份地處理問題。於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消防處的投訴不成立。 食環署
775. 食環署確有跟進涉事通道的無牌販賣問題,並非坐視不理。然而,該問題歷年未解,況且是出現在緊急車輛通道上,又屢遭市民投訴,實未能達到食環署對該類在「特殊地點」 例如屢遭市民投訴有販賣活動的地點 的非法販賣活動的嚴謹執法政策目標。
776. 於上段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777. 申訴專員促請食環署對涉事通道的無牌販賣活動嚴加執法。
當局的回應
778.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除繼續與警務處及消防處進行聯合行動,並會繼續密切留意涉事通道的情況,按現有人手資源,對涉事通道店舖違例擴展營業範圍及無牌販賣活動加強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