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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680B 不成立

沒有就某熟食市場檔戶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172 頁

背景

688.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

689. 據投訴人所稱,某熟食市場鄰近巴及專線小巴總站位置的攤檔以鐵管和帳篷在行人路上搭建永久設施,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和阻礙行人路;在周末甚至會佔用行車路。此外,有攤檔把分體式冷氣機安裝於毗鄰某街遊樂場的花槽上。上述違法情況持續逾十年。

690.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和地政總署縱容違法的攤檔,沒有就上述的問題執法和取締阻礙道路或佔用政府土地的搭建物和物件。

申訴專員的觀察

食環署

691. 熟食市場的檔戶非法擴展營業範圍,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存在已久。他們亦早已沒有遵守一九八四年的協議(在一九八四年三月,新界市政署的沙田辦事處與熟食市場的檔戶,沙田民政事務處和當區區議員開會協商。各方同意檔戶可 1)由熟食市場外牆引伸不超過三米的伸縮帳篷;及 2)在繁忙時段及對途人不造成阻礙的情況下,在攤檔外的三米範圍內擺放枱椅營業,但在不必要時須迅速收回)。

692. 食環署是負責管理熟食市場及執行相關公眾衞生和市政條例的部門。熟食市場檔戶違反租約條款甚至法例,肆意把攤檔的營業範圍擴展至政府土地,食環署實責無旁貸。

693. 根據租約條款,持續違規的檔戶可被終止租約。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執行租約條款是最直接、有效打擊檔戶違規行為的措施。食環署以一九八四年的協議為由而不向檔戶執行租約條款,實毫無道理;檔戶根本上長年違反協議,食環署早應執行租約條款,禁止檔戶得寸進尺。

694. 事實上,檔戶的違規行為持續且愈見猖獗,已對公眾造成極大滋擾和不便,食環署雖有檢控檔戶「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但明顯無助於改善情況。食環署必須嚴正執行租約條款,對冥頑不靈的檔戶,食環署應終止其租約,禁止其在熟食市場營業。

695. 食環署在二零一三年八月決定將對熟食市場內違規的檔戶執行租約條款後,卻又酌情給予檔戶寬限期以清拆帳篷和違建物,並且寬鬆對待其他違規擺放於攤檔範圍以外的物件(如枱椅等),而只是繼續作出無阻嚇力的檢控,實有違食環署現時對熟食市場的執管政策。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必須果斷地執行租約條款,以儆效尤。

696. 綜合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食環署的投訴成立。

697. 申訴專員促請食環署盡快展開執行租約條款行動,援引租約條款,即時嚴格禁止檔戶把枱椅雜物擺放在核准的範圍外。此外,檔戶已兩度要求延長清拆違建物的期限,食環署須緊密監察檔戶清拆工程的進展,不容問題繼續被拖延。 地政總署

698.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把熟食巿場檔戶非法擴展營業範圍至政府土地的問題先交由負責管理該巿場的食環署跟進,屬無可厚非。此外,當食環署召集各相關部門商討解決問題的方案時,地政處亦表示可按其職權採取土地管制行動,以配合食環署的執管措施。而地政處當時暫不進行執管行動,則是於跨部門會議的決定。

699.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700. 鑑於熟食巿場檔戶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嚴重且持續多年,申訴專員促請地政處密切監察熟食巿場檔戶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若發現檔戶在食環署給予的寬限期過後仍拖延糾正違規事項,地政處應採取果斷的土地管制行動,徹底解決問題。

當局的回應

701.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食環署人員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底曾向七個違反租約條款的檔戶發出口頭警告,並分別於五月二日及五月十六日發出第一封及第二封警告信。六月八日,食環署人員再到熟食市場巡查,發現檔戶已清拆全部違建物。

702.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處就個案一直與食環署保持聯絡,以準備適時向食環署提供協助,參與聯合行動,清理佔用政府土地的擴建物。地政處最近從食環署獲悉,該署已清拆熟食檔的非法擴建物。不過其後擴建物以較流動的方式再度架設。食環署正與熟食檔主商討,尋求解決辦法。食環署認為目前無需與地政處採取聯合行動。地政處會與食環署保持聯絡。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