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沒有答覆投訴人有關某牌子的奶粉是否受出口限制的查詢;以及 2) 拒絕公布受出口限制的奶粉名單供市民參考
背景
458. 投訴人是訪港旅客,二零一三年四月來港期間購買某牌子的全脂奶粉帶返內地,但在過關時被香港海關(海關)扣查。海關向她指出,有關奶粉在食物及衞生局(食衞局)為海關提供的一份受規管奶粉名單內,因此屬限帶奶粉類別。然而,該名單只是在她被拘捕的情況下才有機會翻閱。
459. 投訴人隨即發電郵向食衞局查詢該奶粉是否在限帶之列,但未獲回覆。此外,投訴人亦不食衞局不願意公開受規管奶粉名單,令公眾無所適從。
申訴專員的觀察
460. 食衞局於近五個月後才回覆投訴人,其間亦沒有發出任何確認或中期回覆,確有延誤。
461. 食衞局先後以不同理由解釋不宜公開名單的原因,惟申訴專員公署(公署)對其中的理據均不能認同。公署認為,公開名單有助市民了解哪些奶粉不能帶出境,避免誤法網和受不良商人的誤導。公署看不到公開有關名單會削弱執法的權力和效力的理據。
462. 公署認為,只要在發布名單時加上清晰釋(包括名單會不時更新、不在名單的奶粉亦可能受規管等),便可防止市民誤會或以此作為免責抗。事實上,《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 詮釋和應用指引第 2.13.2段亦指出:「《守則》第 2.13(a)段的條文認同,如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會造成誤解,部門可不予披露。不過,如附上釋解釋資料的不足之處,部門或可定發放這類資料。」雖然不在名單上的產品並不代表不受規管,但至少市民可以知悉哪種產品應是在受規管之列而避免違規攜帶,從而減少不必要的爭拗。
463. 食衞局指名單僅供執法機構作內部參考之用,但該局同時指出,當局印製的小冊子已提供了清晰的資訊。公署認為,上述的說法自相矛盾。假如執法準則如此清晰,執法人員根本無須另備名單作參考。然而,食衞局卻認為一般市民無須名單亦能對執法準則有清晰理解,難道執法人員比公眾人士更不理解法例的要求,反而需要名單協助執法?
464. 公署認為,執法當局的責任,應包括就有關法例的執法範圍提供清晰的資訊及指引,避免市民誤法網。至於受檢控人士以哪些原因作為抗理由,以及該些理由是否獲法庭接納,均非執法當局所能控制。
465. 儘管公開名單未必能夠解所有問題,但至少可協助澄清部分法例涵蓋的範圍,亦提供了作出更新的渠道,無須待進入司法程序才把錯誤糾正。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市民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兩年。故此,在權衡輕重下,公開名單的理據遠超過其可能帶來的不便及問題。
466.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467. 申訴專員建議: (a) 食衞局應按《守則》的要求,公開受規管的奶粉名單,供市民參考。如食衞局認為有關名單中「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會造成誤解」,可按詮釋及應用指引 2.13.2段的要求,加上釋解釋資料的不足之處;以及(b) 食衞局應於回覆市民的查詢時,提供更確切的答案,以免市民混淆。
當局的回應
468. 食衞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b),於在回覆市民的查詢時,提供更確切的答覆。食衞局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開始已採用新的答覆模式,針對性地為每一個查詢者提供最清晰、實時及準確的資訊。
469. 就建議 a),食衞局經諮詢律政司的意見後,認為公開受規管的奶粉名單或會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爭拗 例如被告人稱曾被誤導 ,增加日後進行檢控的困難,最終損害執法效果。正如上文所述,食衞局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改善了回覆市民的答覆後,應可有效及清晰地向市民提供有關配方粉產品是否受規管的資訊,充分足了設立《守則》的一個重要目的,即提高政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反之,公開配方粉名單反而會得不償失,做成混淆、誤解以及反效果,影響《 013年進出口 一般 (修訂 規例》的有效執行。公開一份不完整、只供內部參考的產品名單極可能涵蓋既不全面、又不符合最新情況的產品資料。這樣的名單只包括一些個別的品牌但又未能包涵其他的品牌,可能會產生不良印象,令業界感到商譽和商業利益受損。考慮到各種因素,食衞局認為並沒有充分的理據和需要公開配方粉名單,不披露名單亦符合《守則》第 2.6段的條文。因此,食衞局維持不適宜公開受規管的配方粉名單的立場。食衞局已將有關解釋知會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