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拒絕承擔維修水務設施的責任
背景
964. 某私人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指水務署及地政總署一直拒絕接收屋苑中五條政府街道(事涉街道)範圍內的水務設施(包括地下水管和消防龍頭),並把維修及保養責任推卸給他們,事件前後拖延了達十六年。
965. 事涉屋苑分三期發展,曾先後於一九八六、一九九二及一 九九七年獲地政總署發出「意紙」。換言之,各相關政府部門均確認業權人已履行各部門在地契條款中訂定的要求和責任,而事涉街道亦已由政府接管。事實上,事涉街道上各類設施(如路牌、街燈及污水渠等)已由相關部門負責管理、保養及維修。水務署於一九九七年九月與分區地政處(地政處)商討有關接收事涉街道範圍內的水務設施的安排。
申訴專員的觀察
水務署
966. 假如水務署認為事涉水管不可視作公共供水設施並假設該署會接收,則應及早表明不會接收,而非只是要求投訴人提交竣工則。況且,在地政總署發出「意紙」前,水務署已確認發展項目符合地契條款要求,故水務署理應接收有關水管。
967. 水務署抱着事不關己的態度,一再錯過向發展商索取竣工則的機會。當知悉要接收水務設施時,卻向並不持有則的小業主索取,甚至要求他們自行聘請專業人士進行勘察,徒添小業主的負擔。
968. 水務署沒有找出問題癥結,處理程序亦欠妥善,事件拖延十六年仍未獲該署高層關注,投訴人的不確有理據。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水務署的投訴成立。 地政總署
969. 地政總署雖曾向水務署指出,簽發「意紙」等同於事涉街道已由政府接管,惟未能堅持這立場,亦沒有與該署商討以求解分歧,反而把問題推卸給投訴人,並且重申水務署的錯誤觀點,實屬不當。
970. 鑑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971. 申訴專員建議:水務署(a) 立即全面接收事涉水務設施,並考慮向發展商索取竣工則,如有需要,應安排專業人員勘察以制定竣工則; (b) 就涉及接收發展商興建的水務及消防設施事宜訂定指引,包括清楚訂明從接到有關簽發「意紙」前的諮詢,直到正式接收設施期間應採取的行動和措施,以及在什麼情況下須把個案提交更高級人員處理;以及地政總署(c) 檢討簽發「意紙」前的諮詢安排,並與水務署及其他相關部門商討,以清楚確立所有相關部門的權責;如有需要,應發出適當指引,以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
當局的回應
972. 水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採取下列改善措施: (a) 水務署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接收有關水管及消防設施,並已完成挖掘探井,取得有關地下水管的資料,制定竣工則;以及(b) 水務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與地政總署、路政署和渠務署商討有關接收發展商在綠色範圍內所興建設施的處理程序和流程。根據商討結果,水務署擬議了部門間的處理程序和流程,並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呈交地政總署檢視及跟進。地政總署於今年五月完成檢視,並發出相關的內部指引。水務署現正根據地政總署的內部指引,就涉及接收發展商興建的水務及消防設施事宜訂定該署的內部指引,包括在地政總署簽發「意紙」前應採取的行動和措施,以及在什麼情況下須把個案提交更高級人員處理。在此期間,水務署已提醒相關職員在處理意紙申請時,就接收發展商興建的水務及消防設施方面需要留意的事項。
973.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採取下列改善措施 : (a) 在接獲「意紙」申請時,地政總署會要求相關部門確定已完成的綠色平整地帶達到他們意的程度,並會提醒部門「意紙」一經簽發,他們將需承擔綠色平整地帶 包括有關地下設施 的保養責任;以及(b) 如土地契約載有綠色平整地帶的規定,在簽立土地契約後,地政總署會提醒地段承租人須向相關部門,即路政署、運輸署、水務署及渠務署提交詳細平整計劃,以供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