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要求首次申請「私家服務出租汽車許可證」的人士提供出租錄作為證明文件
背景
1219. 投訴人投訴運輸署不當處理其「出租汽車許可證 - 私家服務(豪華房車)」(許可證)的申請。投訴人計劃投資出租汽車的業務,並獲得顧客答應與他簽訂租車服務合約。他向運輸署查詢有關許可證的申請,獲悉申請人須提交最近三個月的顧客使用同類車輛的出租記錄作為支持文件。投訴人認為,他與顧客簽訂的服務合約已能證明他有實際需要領取許可證。但該署職員覆稱,若未能提供上述出租記錄文件,有關申請可能會失敗,並建議他先行將租車服務外判給持有許可證的承辦商,其後提供三個月的出租記錄作為支持文件。投訴人曾嘗試尋找持有許可證的同行承辦其租車服務,但遭到拒絕,原因是「同行如敵國」。投訴人認為,運輸署對許可證的首次申請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申訴專員的觀察
1220.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運輸署有需要遵從法例規定,要求許可證的申請人提供資料以證明其出租汽車服務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然而,首次申請人或會置疑:既然許可證尚未批出,如何提供過去三個月的出租記錄?從運輸署對此個案中的解釋可見,申請人其實有三個選擇: (a) 先行租用其他持有許可證的營辦商的汽車以向其顧客提供服務,然後向該署提供有關租車記錄; (b) 提交最近三個月其顧客使用同類車輛服務的記錄;或(c) 若未能提交任何租車記錄,可作出書面陳述及解釋,供出租汽車許可證遴選委員會(委員會)考慮。
1221.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大部分申請人均能提供有關(過去三個月)的租車記錄,反映有關要求並非特別難以達到。而對於未能提交有關記錄的申請人,委員會在考慮其書面陳述後亦接納其申請,顯示運輸署在執行有關法例的要求時已給予一定的彈性。 申訴專員公署亦同意運輸署所述,如豁免所有首次申請人提交租車記錄,有機會造成漏洞。因此,申訴專員公署接納運輸署的解釋,對於首次申請與續期申請,應採取一致的審批準則。
1222. 另一方面,運輸署要求首次申請人提交過去三個月的租車記錄,難免會引起疑問。在這方面,許可證的申請書並沒有提供清晰的資訊。申訴專員公署明白,若申請人提出查詢,運輸署職員會向其解釋有關的資訊,即如他無法出示租車/用車記錄,可選擇提交其他支持文件、補充資料,或他本人認為將有助於委員會考慮其申請個案的其他資料予委員會考慮。運輸署亦會提示申請人可提交其他並未有列於表格內的「其他證明文件/資料」,並提供電話號碼方便申請人查詢。然而,如申請人不主動提出查詢,便會錯過上述資訊。
1223.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運輸署應在申請書內就有關要求給予具體的闡釋,特別是首次申請者如何得到所需的出租記錄,包括如申請人未能提供出租記錄,他們可以書面陳述原因,供委員會考慮,以免首次申請人以為沒有出租記錄便一定不會獲發許可證,或因此而被「嚇阻」提出申請。
1224. 綜合上文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運輸署有可改善之處。申訴專員公署建議運輸署在申請書內就有關要求給予具體的闡釋,特別是首次申請者如何得到所需的出租記錄,包括如申請者未能提供出租記錄,他們可以書面陳述原因,供委員會考慮,以免阻嚇未能提供出租記錄的首次申請者提出申請。
當局的回應
1225.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自二零一四年三月起已修訂出租汽車許可證申請書內「所需文件」,提醒首次申請人如無法提供租車/用車記錄,可考慮提交其他支持文件或資料。運輸署亦已更新相關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