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對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延誤處理一宗關於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投訴
背景
86.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一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及屋宇署。
87. 據投訴人所稱,位於某兩條街交界的兩間店舖(涉事兩舖)不斷非法佔用行人通道(佔地問題)以擴建舖面(僭建問題),且自行訂定門牌號碼(門牌問題)。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投訴人向地政總署舉「佔地問題」、「僭建問題」及「門牌問題」。二零一三年三月,地政總署向投訴人告知:涉事兩舖均為違例建築物;地政總署已將「僭建問題」和「門牌問題」分別轉介屋宇署和差餉物業估價署。五月二十一日,投訴人就「僭建問題」向屋宇署查詢調查進度,並要求屋宇署提供檔案編號,但不果。
88. 投訴人指摘: (a) 地政總署拖延處理「佔地問題」;及(b) 屋宇署拖延跟進「僭建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地政總署
89. 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到場視察發現涉事兩舖涉及「佔地問題」及「僭建問題」,但事後一直沒有跟進。及至二零一三年三月,地政處收到投訴人的電郵後,才開始處理「佔地問題」,以及轉介「僭建問題」和「門牌問題」至相關部門。當中涉及逾三個月的延誤。
90.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成立。 屋宇署
91. 屋宇署聲稱,在申訴專員公署介入前,屋宇署一直未有找到顧問公司的視察告。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若然事情屬實,屋宇署理應早已要求顧問公司再次提交告。政府部門服務市民的一項大原則,是應該於合情合理的時間內回應市民的投訴/舉/查詢。屋宇署的解釋不足以解脫其疏於跟進「僭建問題」的失誤。
92.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屋宇署的投訴成立。
93. 總言之,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促請地政總署和屋宇署從本案汲取經驗,今後盡快跟進巿民的投訴/舉/查詢。
當局的回應
94. 地政總署和屋宇署均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95. 地政總署已提醒有關職員於處理巿民的投訴/舉/查詢時,務須盡快跟進。包括應盡快把地政總署工作範疇以外的事項轉介至相關政府部門,以及適時向投訴人交代跟進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