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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31 成立

沒有跟進一宗關於某油站供應的汽油成分及質素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55 頁

背景

214. 投訴人的汽車在某油站加油後出現故障。他把汽車送往維修,而維修人員發現汽車的油缸內有大量沉澱的水分。投訴人相信涉事油站的汽油摻入了大量水分,遂向香港海關投訴,但海關以汽油質素不屬其規管範圍而拒絕跟進。

申訴專員的觀察

215. 這宗投訴個案的重點是投訴人懷疑汽油含有大量水分。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若情況屬實,則汽油供應商 零售商可能觸犯了《商品說明條例》( 條例》) 第 (1)條有關虛假商品說明的條文,因為汽油的「成分」已改變,不符合一般人對「汽油」一詞的理解;況且,汽油質素亦可能對汽油「用途的適用性或性能」造成影響,例如投訴人的汽車故障情況。

216.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海關指投訴人的個案不屬其規管範圍,是過早下定論,亦欠周詳考慮。況且,雖然環保署決定展開調查,並不表示海關無須根據《條例》執行保障消費者的工作。 海關理應在轉介個案後,按本身的職責同時跟進。

217. 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建議海關: (a) 監察環保署的化驗結果,同時審研個案是否涉及違反《條例》的情況,並通知投訴人調查結果;以及(b) 提示職員在處理相關投訴時,應更審慎考慮個案內容;如有表面證據顯示違反《條例》的情況,應展開調查。

當局的回應

218. 海關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 (a) 跟進環保署從有關油站抽取的汽油樣本的化驗告,在根據《條例》進行調查後,將調查結果告知投訴人;以及(b) 提醒職員必須謹慎審視公眾投訴,並在考慮表面證據和各種理據後評估應否採取相應行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