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向投訴人提供僭建物業主所發出的「上訴通知」的若干資料
背景
23. 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屋宇署。
24.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建築事務監督 即屋宇署署長 發出法定命令,要求拆除投訴人住所附近的某違建工程。二零一三年一月,屋宇署告知投訴人,該違建工程的業主已就有關清拆命令遞交上訴通知書。二月四日,投訴人要求屋宇署提供有關上訴的進一步資料,包括: (a) 「該上訴通知書於何時遞交」; (b) 「該上訴通知書於甚麼理由提出」; (c) 「該上訴通知書將於何時聆訊及終結」;及(d) 「貴署對該上訴通知書的回應為何」。
25.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屋宇署無理拒絕發放他要求的資料,及延遲回覆他。
申訴專員的觀察
26. 資料 a)至 c)項為他人擁有,但屋宇署有副本。根據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 ,如果涉及公眾利益,屋宇署應衡量有關資料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考慮尋求上訴審裁處 審裁處 及 或僭建物的業主同意,甚至在沒有資料的擁有人同意下,發放資料給投訴人 否則可以簡單地拒絕他的要求 守則的 1.20和 2.14(a)段 。 守則的 .20段訂明如索取的資料是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示不會進一步披露,而有關公務員認為,為了公眾利益或須披露這些資料,則有關人員會告知該第三者,請他表示同意或就反對披露這些資料作出陳述,並會要求他在 0日內作出回應,或應要求給予他一段較長而合理的時間以作出回應。
27. 雖然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屋宇署拒絕發放資料的理據並非完全相關,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該署拒絕索取者要求發放資料 a)至(c)項的做法並非不恰當,原因是該資料沒有涉及公眾利益。至於處理資料 d)項,上述原因亦適用。
28. 不過,屋宇署確實沒有根據守則給投訴人及時回應。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29. 在調查過程中,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屋宇署實際上曾向投訴人提供有關違建工程的資料,包括告知投訴人屋宇署已向違建工程的業主發出清拆令及有關業主已向審裁處提交上訴通知書。 由於該違建工程的個案不涉及投訴人或公眾利益,即使投訴人(如他好奇)可以從土地註冊處取得清拆的登記資料,申訴專員公署從保障私隱的角度質疑屋宇署向投訴人提供有關資料是否適當。
30. 申訴專員建議屋宇署: (a) 參照這個案例,提醒員工須根據守則向資料索取者給予適時回應 及(b) 覆檢在不影響索取者利益的個案的處理方式是否適當及一致。
當局的回應
31.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向員工發出定期提示,提醒員工須向資料索取者給予適時回應 及(b) 屋宇署已覆檢向公眾提供有關僭建物及執法行動進度的資料的處理方式,並已發出經修訂的部門指引供員工跟從。 守則的 .14(a)段訂明資料是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示不會進一步披露。但如第三者同意或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則可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