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地處理投訴人就地產代理監管局拒絕續牌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
背景
356. 投訴人是前持牌地產營業員。就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監局)建議撤銷其牌照及拒絶其續牌申請,投訴人向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投訴人指摘地監局及運房局處事不公平。
357. 地監局從傳媒道得悉投訴人在持牌期間干犯猥褻侵犯罪,遂要求他就定罪提交資料,以根據《地產代理條例》(《條例》)考慮他是否持牌的適當人選。其後,地監局認為投訴人所犯罪行的案情嚴重故並非持牌的適當人選,建議撤銷其牌照。
358. 投訴人指,感化告對他的陳述正面,而法庭就其罪行只判罰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不同意當局指其所犯罪行案情嚴重。投訴人對地監局的投訴歸納如下: (a) 投訴人指地監局「黑箱作業」:沒有就「適當人選」訂立客觀標準,沒有安排聆訊以讓他出作出申辯,以及沒有公開類似案件的詳情,令投訴人難於為自的個案申辯及衡量審裁是否公平;及(b) 投訴人就其定罪提交資料後多月,地監局才通知他,地監局建議撤銷其牌照。投訴人反對該建議,但在他提出上訴期間,他的牌照有效期已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屆滿而不獲地監局續牌。投訴人指摘地監局延誤。
359. 投訴人對運房局的投訴歸納如下: (c) 沒有公開上訴案例,令投訴人無法衡量審裁是否公平;及(d) 在上訴聆訊期間,沒有表明是否接納投訴人提出的申述及證據,而聆訊後亦沒有向他詳細交代上訴被駁回的理據。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360. 地監局決定拒絕投訴人的續牌申請,已根據《條例》第 24條去信通知投訴人該決定及作出該決定的理由。地監局建議撤銷投訴人當時仍有效的牌照,亦已根據《條例》第 27(3) 條去信告訴投訴人該建議及着他提交申述。地監局根據《條例》行事,並無行政失當。
361. 「適當人選」方面,地監局已訂立公開的政策,以執行法例的要求。至於地監局的決定本身,由於可根據《條例》第 31 條訂明的法定上訴渠道提出上訴,申訴專員公署根據《申訴專員公署條例》,無權干預。
362.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地監局已依足法例行事,但是,投訴人仍感不滿,認為應安排聆訊、公開案件詳情等,是不滿現行法例的規定。這屬於立法的範疇,而非行政事宜,故申訴專員公署不會干預。 投訴點 b)
363. 地監局行政部的跟進緩慢:行政部在二零一二年五月接獲投訴人及法院提供的資料,但及至同年十一月才完成寫告,其間並無適時通知投訴人進度及沒有具體跟進行動;其後再因牌照委員會換屆而致延誤,實在甚不理想。就此,地監局已修訂相關的工作程序指引,包括加快啟動撤銷牌照的程序,行政部可就某嚴重罪行(例如猥褻侵犯罪)在不用事先諮詢牌照委員會的情況下,向持牌人作出撤銷牌照的建議,令持牌人可早作申述。 行政部然後會將個案告連同持牌人的申述一併提交牌照委員會審理。此外,在處理個案期間,地監局須與牌照申請人及持牌人保持聯絡,例如每兩個月通知有關個案的進展。以上改善措施只適用於擬撤銷牌照的個案。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其他審議牌照事宜亦可能受換屆影響,故地監局應檢討及改善換屆安排。
364. 於以上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監局的投訴部分成立。 投訴點 c)及 (d)
365. 「上訴委員團」是根據《條例》第 32條成立的法定機構,並不屬申訴專員公署根據《申訴專員條例》可調查的職權範疇,申訴專員公署無權干預其決定及運作。
366.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投訴點 c)及 d)對運房局的投訴實應為針對「上訴委員團」及由其成員組成的審裁小組而作出。投訴人對運房局的投訴不成立。
367. 申訴專員建議地監局: (a) 檢討行政部延誤處理個案的成因,並研究改善措施;以及(b) 檢討委員會換屆的安排,把影響減至最低。
當局的回應
368. 地監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檢討延誤處理個案的成因,並已作出以下改善措施: (a) 由牌照部經理由每月檢討一次監察個案清單改為每星期一次,以加強監察處理個案的進度; (b) 加臨時人手(即兩名個案主任)處理個案;及(c) 加牌照委員會處理個案的次數(無論以會議或文件傳閱形式),由一年約六至八次至一年約八至十次。
369. 地監局已檢討牌照委員會換屆的安排,並決定於換屆前繼續加牌照委員會會議的次數,以加快處理預期在換屆期間需要完成審議的個案,並在換屆後盡快在一個月內安排召開新一屆的會議,以便處理可能因換屆而產生積壓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