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沒有成年家人在場的情況下,要求投訴人的 12歲兒子同意調查人員進入單位內檢查冷氣機; 2) 在進入單位前沒有脫鞋,以致弄污地板; 3) 要求投訴人的兒子出示身份證作錄用途; 4)要求投訴人的兒子攀到高處啟動冷氣機;以及 5) 踐踏投訴人的床。
背景
491.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
492. 據稱,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一名食環署衞生督察(督察甲)到訪投訴人的單位,檢查單位內的冷氣機,當時只有投訴人的 12歲兒子(男孩)在家。投訴人認為督察甲在以下方面是魯莽和不負責任的: (a) 在沒有成年家人在場的情況下,要求男孩同意他進入單位; (b) 在進入單位前沒有脫鞋,以致弄污地板; (c) 要求男孩出示身份證作記錄用途; (d) 要求男孩攀爬到高處啟動冷氣機;以及(e) 踐踏投訴人的睡床。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在沒有成年家人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單位
493. 申訴專員公署得悉,督察甲在大厦管理員在場的情況下,表露身份及到訪目的,要求男孩同意其進入單位執行職務。
494. 申訴專員公署人員其後跟男孩會面,發現男孩能理性回應問題。再者,當督察甲到訪投訴人單位時,男孩獨自在家,顯示某程度上其父母認為他有能力應付突然有人到訪。
495. 於以上情況,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督察甲要求男孩同意其進入單位並沒有大問題,特別是當時有管理員在場。 投訴點 b):進入單位前沒有脫鞋,以致弄污地板
496. 食環署人員在進入住所執行職務時無須脫鞋。然而,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如果不影響執行職務的成效和效率,食環署人員應考慮應要求脫鞋,以免被指不為他人着想和敏感度不足。他們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損毀或弄污他人物件,而需作出賠償。
497. 申訴專員公署無證據證明督察甲的鞋子弄污投訴人單位的地板或他曾被要求脫鞋。 投訴點 c):要求男孩出示身份證作記錄用途
498. 申訴專員公署同意食環署的意見,督察甲需要記錄到訪情況,包括男孩的本資料,以便日後跟進。然而,申訴專員公署質疑督察甲是否有需要收集男孩如此多項個人資料,包括名字,中文電碼及身分證號碼。 投訴點 d):要求男孩攀爬到高處啟動冷氣機
499. 申訴專員認為無證據顯示男孩難以伸手觸及冷氣機。 投訴點 e):踐踏投訴人的睡床
500. 關於踐踏投訴人的睡床一事,督察甲認為此舉是執行職責所需,即找出滴水的源頭。然而,沒有佐證證明督察甲先取得男孩的同意才踐踏投訴人的睡床。如督察甲事先已取得男孩同意,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此舉恰當,原因與上文第 494段所述的原因相同。無論如何,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人員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損毀或弄污市民的物件,以及為損毀或弄污市民的物件作出補救,這點更為重要。在這方面,督察甲確曾有脫鞋,食環署現正考慮投訴人提出的洗衣費用申索。
501. 踏在別人的睡床上一般被視為無禮的行為。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應向投訴人及其家人道歉,以及提醒督察甲要更為他人着想和提高敏感度,才是恰當的做法。
502.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建議食環署: (a) 考慮制訂一指引,指示員工應該如何處理若調查的單位內只有小童或長者的個案; (b) 以此個案為鑑,提醒員工在進入住宅單位時要為他人着想,並且保持敏感度;以及(c) 為員工制訂,在與此個案相似的情況下,收集個人資料的指引。如有需要,食環署可諮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當局的回應
503.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提醒員工下列事項,並於同年三月十三日發出相關指引: (a) 在進行調查時,倘若只有一名無法協助調查的小孩或長者在場,調查人員應考慮再作調查安排; (b) 調查人員必須為他人着想,觸覺敏銳,並且採取合理措施,避免弄污他人住宅單位;以及(c) 調查人員應遵守部門就收集個人資料而發出的指引,包括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和手法必須合法和公平;資料適量便可,不能超乎適度;以及所收集的資料必須與部門的職能/活動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