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解決商及食肆阻塞行人通道的投訴
背景
528.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屋宇署。
529. 據投訴人所稱,他住所附近一帶多間店舖(包括食肆)經常將貨物及桌椅擺放在店舖之外,嚴重阻塞行人通道(阻街問題)。有店舖更違例加建帆布簷蓬,危及行人安全(簷蓬問題)。 自多年前,投訴人向食環署舉阻街問題,但其職員卻表示,涉事店舖位於「鄉郊」地區,該署不能執法。自二零一一年底,投訴人亦多次向屋宇署舉簷蓬問題,但該署每次均以工作繁忙及人手不足為由,遲遲不跟進。
530.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和屋宇署辦事不力,任由阻街問題及簷蓬問題持續。
申訴專員的觀察
食環署
531. 雖然記錄顯示食環署實有跟進投訴地點一帶店舖違例擴展營業範圍,但問題仍然存在。食環署實有責任加大執法力度。
532.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既然投訴地區的地區管理委員會已議決可容忍店舖擴展的營業範圍,商戶便應遵守該規定。食環署如發現商戶在可容忍範圍外營業,便應嚴格執法。該署現時「先警告,後執法」的執法模式,阻嚇性有限,尤其對屢犯不改者而言委實過於寬鬆。
533. 綜合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534. 申訴專員促請食環署對屢犯者即時提出檢控而無須再預先警告,以顯示食環署打擊違例行為的決心。 屋宇署
535. 至於簷篷問題,屋宇署在收到投訴人的舉後,實有按既定政策跟進。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屋宇署的投訴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536.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的跟進行動: (a) 食環署已按實際情況加大在投訴地點的執法力度。由二零一二年六月接獲申訴專員公署的轉介至二零一四年六月底期間,食環署人員共向投訴地點一帶的違例店舖經營者提出貨物阻街檢控 86宗、拘控無牌販賣人並檢取其貨物 21宗,和檢取及充公小販所扔棄的貨物 55宗。與此同時,該署人員在投訴地點一帶巡查食物業處所及與警方進行聯合行動時,因食物業處所負責人違反有關規定,亦提出 43宗檢控。在上述期間,該署按「違例記分制」暫時吊銷九間食物業處所的牌照七天及三間食物業處所的牌照 14天;以及(b) 食環署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地點,並會按實際情況,加強執法行動,以保持環境衞生及遏止無牌小販在街上非法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