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及 C: 1) 不當地向多個團體發出「公開籌款許可證」,讓他們同時在相同或鄰近地點的公眾地方進行慈善籌款活動;以及 2) 不當地發出有效期過長的「公開籌款許可證」
背景
1174.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及六月十八日,投訴人(某慈善團體)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地政總署、社會福利署(社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
1175. 據投訴人稱,投訴人獲地政總署、社署及食環署批准,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中至二零一三年一月中期間在指定地點進行籌款活動(共約三十天籌款日,每天一個籌款地點)。然而,在進行籌款活動期間,投訴人發現同時有其他團體在鄰近的位置進行籌款活動,並舉出五個例子說明。
1176. 就上述情況,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社署及食環署有以下投訴: (a) 三署無理批准多個申請籌款的團體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或相距不遠處)進行籌款活動。該團體的籌款人往往超越其獲配的指定地點並霸佔投訴人獲配的指定地點進行籌款,影響投訴人的籌款活動之進行;及(b) 三署濫批籌款活動的申請,往往一次過批准團體半年的籌款活動,而在該半年期間團體可每天同時在不同的地點進行籌款活動。投訴人認為,上述安排對投訴人的籌款活動造成不公平的競爭。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1177. 從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可見,投訴點 a)涉及的問題屬地政總署(而非社署或食環署)的職責範圍,地政總署已承認錯誤審批臨時佔用政府土地的「批准通知書」予其他籌款團體。
1178.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就地政總署而言部分成立、就社署及食環署而言皆不成立。
1179. 不過,從申訴專員公署調查投訴人所指的五個例子可見,社署就涉事例子的跟進有以下不足之處: (a) 社署並無記錄顯示曾向其中一個違反「公開籌款許可證」(「許可證」)規定的團體作出告誡;以及(b) 社署沒有及時向地政總署反映投訴人和另一團體曾獲地政總署通知可於相同地點與時段進行籌款活動。
1180. 於上段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雖然不成立,但社署另有失當之處。 投訴點 b)
1181. 根據有關審批程序,限制籌款活動的期限及總數,並非地政總署或食環署的職責範圍。至於社署,申訴專員公署知悉社署所發出的「許可證」,一般都批准籌款團體在為期三個月的時間內舉行籌款活動;而社署不會限制籌款活動的總數。經考慮社署認為不宜限制團體籌款活動之總數的因由後,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社署的做法並非無理。
1182. 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就地政總署、社署及食環署皆不成立。
1183.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對社署的投訴不成立,但社署另有失當之處;及對食環署的投訴不成立。
1184. 申訴專員建議社署從本案汲取經驗,日後務須嚴謹跟進每宗有關籌款活動違規的個案;以及適時轉介相關政府部門跟進。
當局的回應
1185. 社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社署相信有關事件實屬個別事例,日後在處理同類情況時,定會更小心處理違規個案和保存相關的檔案記錄,並會適時轉介相關政府部門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