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B:沒有妥善處理關於一棵染病樹木的報告
背景
219.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發展局樹木管理辦事處(樹木辦)及地政總署。
220. 據投訴人所稱,他居於某村,該村的主要通道附近有一棵健康有問題的大樹(涉事大樹)。二零一二年十一月,投訴人向樹木辦舉事情。該辦隨即將個案轉介地政總署分區地政處(地政處)。然而,投訴人一直未獲回覆。及至二零一三年二月,投訴人聯絡地政處,獲告知涉事大樹情況正常,暫時無須料理。投訴人仍關注涉事大樹的健康情況及其可能對村民構成的危險,故再次要求地政處跟進。地政處職員承諾跟進,但其後再沒有回覆投訴人。五月二十三日凌晨,涉事大樹倒下並壓毀村民的財物。
221. 投訴人指責樹木辦及地政總署沒有認真處理涉事大樹所造成的安全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發展局
222. 樹木辦在接獲投訴人舉後之翌日,已按其職責把問題轉介地政處跟進。然而,該辦仍有責任處理部門未能妥善解決的複雜個案。地政總署的樹木組(樹木組)早於二零一二年已曾就涉事大樹的問題向樹木辦徵詢意見,樹木辦要求樹木組為涉事大樹作詳細的風險評估告。樹木組於五月向樹木辦遞交告,並於八月再向該辦查詢意見,但未獲覆。樹木組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因應投訴人的個案再度催促樹木辦回覆,亦不果。由此可見,樹木辦實沒有按其職責就涉事大樹的問題提供意見或指導。
223.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發展局的投訴成立。
224. 猶幸發展局已從本案汲取經驗,訂立了個案檢查機制,以便樹木辦職員適切地跟進個案。 地政總署
225. 地政處本已按程序跟進個案,包括進行視察及向樹木組徵詢專家意見,但該處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進行視察一個多月後,才向樹木組遞交其視察告。雖然該告把錯驗的大樹歸類為「緊急個案」,但樹木組又再過一個月後(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才向地政處提供專家意見。
226. 再者,地政處收到樹木組的意見後,並無隨即主動回覆投訴人,更沒有因樹木組的驗樹告與投訴人舉時所描述的大有出入而向投訴人求證,以致樹木組驗錯樹木一事待至經投訴人追問進度後在二月十九日才被發現。樹木組在接獲地政處的覆檢要求後,又延至三月二十七日才作覆,一再拖延了個案的進展。
227. 此外,申訴專員公署從地政總署得悉,早於二零一一年九月,涉事大樹已被樹木組評定其長橫枝傾斜及腐爛,樹幹有洞,須將樹枝切除。但因當時村民以風水理由提出反對,最終沒有移除樹枝。
228. 及至投訴人舉,地政處須再處理涉事大樹對村民可能構成危險的問題,但卻沒有汲取過往經驗,在決定圍封該樹後沒有作細心部署,例如尋求警務處及民政事務總署於當區的民政事務處(民政處)的協助以排解村民的反對意見或/及事先聯絡村長,以致連簡單如圍封屬未批租/未撥用的政府土地的現場以保居民/途人安全也未能做到,亦沒向樹木辦告事態,讓該辦適時考慮作更高層次的介入。問題因而磨蹭多時,結果是涉事大樹倒塌,地政總署未能做到防患於未然。
229. 於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成立。
230. 申訴專員促請地政總署從本案汲取經驗,盡速處理巿民就危樹的舉/投訴,包括及早適切地處理當地居民對擬進行的樹木修剪或移除工作的不滿情緒,如有需要,向警務處及當區民政處求助;如確認政府土地上的樹木有倒塌危險,更應果斷執行修護或移除工作,以保巿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當局的回應
231. 地政總署接納建議,地政處已於定期員工簡會提醒員工,如樹木組的評估告確認有關樹木有倒塌危險,地政處須果斷地安排所需的移除或修剪工作;若遇上當地居民阻撓,應向民政處及警方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