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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824 不成立

漠視投訴人選擇以中文進行訴訟的要求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253 頁

背景

1022. 二零一零年一月,投訴人獲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批出法援辦理離婚訴訟。由於他不諳英,故向法援署委派的外委律師要求任何文件均須以中文書寫。然而,投訴人其後收到的訴訟文件絕大部分都是英文,需要翻譯或由律師在電話中向他解釋文件內容,令訟費加。

1023. 投訴人就此向法援署投訴,但法援署表示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為他翻譯或傳譯文件屬無可避免;投訴人其後更收到該署的英文訟費評估清單。投訴人認為法援署處事不公,漠視他選擇以中文進行訴訟的要求,有歧視中文之嫌,遂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1024.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訂明,所有人都應受法律的平等和有效的保護,不應因言或其他理由而受到歧視。因此,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應讓法援受助人盡早得悉本身的權利,從而作出合適的文選擇。

1025.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這宗投訴的癥結在於投訴人有否在適當時間獲告知可以選擇訴訟文,以及其選擇所帶來的影響。據申訴專員公署知悉,法援署曾於二零零九年因應申訴專員在一宗個案中提出的意見,建議香港律師會促請會員加強透明度,提醒法援受助人可選擇在法律程序中採用的文,而該會已於同年八月向會員發出有關通告。不過,法援署把案件委派予外委律師後,一般不會要求外委律師告有否按照通告與受助人商討文的選擇。

1026. 就這宗個案而言,投訴人須在法律程序開始前,指示律師以中文擬備離婚呈請書。申訴專員公署相信,不少希望以中文進行訴訟的受助人未必清楚知道可以及必須於訴訟開始前給予律師這方面的指示。他們可能直到知悉律師的收費後,才意識到文選擇的實質影響,因而產生不滿。

1027. 誠然,法援署的職能是委派律師,代表受助人辦理訴訟,而該署不會參與訴訟或取代律師向受助人提供法律意見,包括決定以哪種文進行訴訟。因此,法援署向投訴人解釋外委律師的一般做法及收費,是按其既定職能及程序辦事,並無行政失當。 然而,這宗個案顯示現行制度有可改善之處。

1028.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法援署現行的做法有可改善之處。申訴專員建議法援署改善現有程序,於申請階段讓受助人書面表達其就訴訟言的選擇,以及將受助人的意願通知外委律師。

當局的回應

1029. 法援署接納建議,並表示,在法律程序中採用何種文,除受助人本身的意願外,還牽涉多項考慮因素,並須由法作最終決定。鑑於申訴專員就訴訟中文選擇的關注,法援署已修訂供法援申請人填寫有關案情的文件,提醒他們如申請獲批,應與律師商討訴訟文的選擇及其影響,並邀請他們在文件上表達對訴訟文的意願。法援署委派案件時,會把有關文件交予外委律師,以便律師於考慮是否接辦案件時已知悉受助人的有關意願。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