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跟進一宗關於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的投訴,以及無理更改測量圖
背景
73.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屋宇署及地政總署。
74.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投訴人發電郵給政府一站通(一站通)及多個政府部門(包括屋宇署及地政總署),舉新界某村的一地方(涉事土地)涉嫌有違例搭建物被用作貨倉用途。投訴人認為,往來該貨倉的貨櫃車在村內狹窄的通道行駛,可能危及村民安全(首次舉)。
75. 二零一二年一月,規劃署回覆投訴人:涉事土地的搭建物並無違反《城市規劃條例》。同月九日,屋宇署回覆投訴人:涉事土地有若干搭建物,但沒有正在進行的建築工程;該搭建物並不構成明顯危險;至於涉事土地其中一地段(地段甲)的違例建築物,屋宇署已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發出清拆命令,惟業主提出上訴,故屋宇署須暫緩執法行動。同月十六日,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回覆投訴人:地政處會繼續跟進涉事土地其中某地段上的構築物。
76. 投訴人注意到,規劃署的覆函顯示,地段甲的西北面有一搭建物在搭建中(搭建物甲)。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投訴人向屋宇署提供照片及規劃署的覆函複本,要求屋宇署跟進搭建物甲。
77.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投訴人再向一站通舉涉事土地某兩個地段(地段乙及乙餘段)有涉嫌違例擴建貨倉(第二次舉)。同日, 823電話中心(電話中心)覆稱已將個案轉介屋宇署。三月十日,電話中心回覆投訴人:屋宇署人員的視察結果顯示,地段乙及乙餘段有維修工程,但並無進行中的建築工程,故該署不會再跟進。同月十八日,投訴人向電話中心提交補充資料,證明地段乙及乙餘段有違例擴建倉庫。翌日,電話中心覆稱已將個案轉介屋宇署。其後,屋宇署沒有再回覆投訴人。
78. 投訴人亦指,自二零一一年底,乙餘段已有擴建貨倉,部分霸佔政府土地。然而,地政處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制備兩張測量圖時,將乙餘段的界線擴大,令擴建貨倉看似沒有霸佔政府土地。
79. 投訴人指摘: (a) 屋宇署對涉事違例搭建貨倉視而不見,以及遲遲不具體回覆第二次舉;及(b) 地政處沒有適當繼續跟進首次舉,以及於二零一零年二月無理修改測量圖,有掩飾違規擴建貨倉之嫌。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80. 屋宇署確有按其既定政策處理投訴人的舉,惟在處理過程中出現了不妥善之處,未有適時向投訴人告知跟進搭建物甲的進度。
81. 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部分成立。 投訴點 b)
82. 地政處確有按其既定政策處理投訴人的舉,惟處理的進度並不理想。至於投訴人指地政處無理修改測量圖則一事,申訴專員公署接受地政總署的解釋,即地段乙及乙餘段的地藉資料從沒改變。
83. 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部分成立。
84.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促請地政總署盡快處理涉事土地當中某地段的短期豁免書及/或短期租約申請,及違契情況,以及盡快確定搭建物甲的所在地段,以便屋宇署能盡快對該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當局的回應
85. 地政總署及屋宇署接受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總署的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