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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576B 不成立

(食物環境衞生署 :延誤全面回應投訴人就某非法燒烤場所造成的環境滋擾的提問。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71 頁

背景

278. 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

279. 據投訴人所稱,他曾於二零一三年二月透過 1823電話中心向食環署及環保署投訴,指有人在某西鐵站附近非法經營燒烤場 涉事燒烤場 ,造成嚴重空氣污染問題。食環署在三月覆稱,涉事燒烤場並未有觸犯無牌經營食物業的罪行。然而,該署並沒有回應有關營業牌照問題,投訴人遂於四月十七日再向食環署查詢,但仍未獲該署回覆。

280. 投訴人亦曾於三月二十三日致函環保署,就涉事燒烤場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及氣味滋擾問題作出五項提問。然而環保署在四月十七日的覆函中,只回應其中一項提問(即有關環保署的巡查日子和時間),但就其餘四項提問則一概沒有回應,有敷衍塞責之嫌。投訴人遂於四月十八日再發電郵給環保署,要求該署盡快回覆他的提問。但是,環保署只覆稱會盡快回覆他四月十八日的電郵。投訴人其後一直未有接獲環保署的全面回覆。

281.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及環保署均拖延回覆他,且迴避他的提問。投訴人亦對環保署的巡查結果存疑,認為該署的巡查行動馬虎。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對食環署的投訴

282. 食環署在接獲投訴人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八日及四月十七日的投訴後,已隨即派員跟進及適時作出具體回覆。經審閱投訴人的投訴電郵及食環署的回覆後,申訴專員公署確定,該署並無拖延回覆投訴人或迴避他的提問。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不成立。 對環保署的投訴

283.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就管制空氣污染及氣味滋擾的問題,相關法例已有界定。環保署已按照相關法例的規定跟進投訴人的投訴,包括多次派員到場巡查及評估,並無證據顯示該署的巡查馬虎了事。由於該署的調查並未有發現濃烈氣味,而可能出現的污染物在空曠環境中亦會迅速消散,因此,該署實無理據按《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採取執法行動。

284. 此外,環保署在接獲投訴人的投訴及查詢後,均有適時作出暫覆或具體回覆。因此,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就程序而言,環保署並沒有拖延回覆投訴人。然而,環保署的確一直沒有充分回應投訴人的提問。

285. 事實上,該署給申訴專員公署的解釋,正是投訴人所需。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投訴人的提問,並非純屬個人意見,而是對環保署的執法模式的一合理質疑,該署實有責任作出回應。即使雙方出現了溝通上的困難,該署迴避問題亦屬不該。

286. 綜合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環保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287. 總言之,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申訴專員促請: (a) 食環署密切監察情況;若發現有無牌經營食物業的情況,該署必須盡快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及(b) 環保署從本案汲取經驗,提示職員務須全面清晰地回應市民的查詢。

當局的回應

288.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會繼續密切留意該燒烤場的運作模式,若發現有無牌經營食物業的情況,定必盡快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289. 環保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署方已提醒員工在回應公眾人時,需要提供清晰的解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