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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403 部分成立

無理拒絕就一項政府土地的短期租約申請提供政策支持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207 頁

背景

830. 某機構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民政事務局。據悉,該機構於二零一二年向地政總署提出,租用一幅土地作青年 包括少數族裔 領袖及文培訓、華籍英兵博物館,以及退伍軍人聚會場地及該會會址的短期租約申請 「有關申請」 。地政總署將有關申請轉介民政事務局,以徵求政策支持。

831.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至十二月七日期間,該會向民政事務局提交資料,包括其組織大綱、組織章程及二零一二年四月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之活動安排。

832. 不過,民政事務局認為該機構的大部分目標與青年發展無關,其青年活動或服務並不明顯亦不可持續。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民政事務局告知該機構,難以從青年發展政策角度,提供理據支持有關申請。二零一三年三月九日,民政事務局進一步告知該機構,有關申請不屬民政事務局青年發展政策管轄範圍。 該機構因此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民政事務局「在沒有令人滿意的/具體理由的情況下否決有關申請」。

申訴專員的觀察

833. 根據民政事務局的網站,局方的使命包括推動青年發展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834. 當民政事務局考慮就使用政府土地進行某活動,而給予政策支持時,首先會考慮按該機構的往績,來衡量擬舉辦活動的成效,以及有關活動是否符合民政事務局當前的政策。民政事務局亦會審視有關活動是否有確切需要使用固定的場地。最後,局方會考慮是否支持該機構以象徵式租金或優惠地價使用有關土地。

835. 在檢視該機構提供的資料後,民政事務局公民事務部 1)認為,該會的目標大多與青年發展政策沒有直接關係。因此,公民事務部 1)認為該部不宜給政策支持予有關申請。

836. 公民事務部 1)續表示,認為不宜把有關申請轉交民政事務局其他相關分部,因為: i)該會所提交青年相關的資料文件欠缺實質內容,且並不齊全,而該機構亦沒有舉辦青年發展計劃的往績; ii)該機構沒有向局方提交作非青年用途 包括博物館/文物的資料;以及 iii)該會沒有提供詳細的營運計劃及財政資料,以展示其可持續發展的能力,亦沒有就該土地的中長期發展提出建議。

837.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公署接納民政事務局的解釋。就有關申請,該局有理由不向申請人提供政策支持。然而,民政事務局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及三月九日給該機構的答覆,並未有臚列上文所述的原因。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部分成立。

838. 申訴專員促請民政事務局參考今次個案,提醒員工在向申請人解釋局方的決定時,須提供清晰明確的原因。

當局的回應

839. 民政事務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會提醒員工將來向申請人解釋局方的決定時,須提供清晰明確的原因。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