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的「長者生活津貼」申請
背景
1155.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投訴人委託某立法會議員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社會福利署 社署 。
1156. 據該議員所稱,投訴人有意申領社署新設立的「長者生活津貼」 「津貼」 。她屬「第一階段」的長者,理應無須主動作出申請,只須等待收到社署的「綠色通知書」便可。然而,她一直未有接獲該通知書,遂致電社署查詢。職員覆稱:該署電腦記錄中有關她的資料不齊全,故該署未能把她的個案列作「第一階段」處理,因而亦不能向她發出「綠色通知書」;該署已把她列作「第二階段」的長者,她必須按該階段的申請程序申其經濟狀況。 其後,她向社署提供文件,以證明她應屬「第一階段」的長者,並要求該署更正,但不果。
1157. 投訴人不滿社署有關「津貼」的安排混亂,誤把她列入「第二階段」,以致她未能及早領取「津貼」。
申訴專員的觀察
1158. 雖然社署強調「第二階段」的申請手續「相對簡單」,但長者在「第二階段」畢竟須要提交申請及申資產和入息,有別於「第一階段」可獲自動領取「津貼」,並且可延至二零一四年才申資產和入息。此等方便對某長者來說是重要的。
1159. 按道理,長者如符合「第一階段」的資格,便應享有與其他屬該階段的長者同等的待遇。況且,社署未能為原屬「第一階段」的長者安排「自動轉換」,皆因社署的電腦記錄不全所致。既然責任不在該長者,社署要他們承受不便,實有不當。
1160. 此外,社署雖有「特別安排」,但亦未能惠及投訴人和與她情況類近之長者。
1161. 鑑於以上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1162. 猶幸社署就投訴人的個案作出特別處理,總算是向投訴人提供了適切的協助。
1163. 申訴專員促請社署從這宗個案汲取經驗,日後在推出新猶前作更周全的部署,以免引致市民的不便及不滿。
當局的回應
1164. 社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這宗個案的起因是當社署的社會保障電腦系統在二零零零年開始運作時,有部分「普通高齡津貼」舊數據因已過時而未有轉換至新系統。為確保現有數據能準確及完整地轉換,社署會開發及採用一電腦程式,並進行嚴謹的測試和驗證程序。現有系統內的所有數據將會全部轉換至新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