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3/1304 成立

沒有對阻塞通道的街市檔戶採取執法行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125 頁

背景

483.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三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

484. 據投訴人所稱,食環署轄下街市某檔戶(檔戶甲)長期佔用街市通道,嚴重阻礙行人。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期間,他多次向食環署投訴,但情況並無改善,且愈趨嚴重。

申訴專員的觀察

485. 根據食環署的《街市管理工作守則》(《守則》),檔戶不得把貨物擺放在其檔位的陳列台之外,否則食環署會採取執法行動。

486. 雖然食環署指稱在二零一一年七月至二零一三年五月期間有進行多次巡查及向檔戶甲採取執法行動,但其做法寬鬆。從申訴專員公署人員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及九月九日的視察結果可見,檔戶甲繼續在街市通道擺放貨物,對行人構成阻礙。

487. 雖然食環署否認其職員只憑個人觀感採取執法行動,但事實上,該署並無客觀準則,讓職員有所依從,用以判斷檔戶佔用街市通道的嚴重程度,以作出不同層次的規管行動。如此管理街市的手法殊不理想。

488. 事實亦證明,食環署未有對檔戶甲作出適當的監管,以致該檔戶一直佔用街市通道,阻礙行人。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489. 申訴專員促請食環署制定更客觀和明確的規管標準及指引,讓職員有所依從,以遏止檔戶佔用街市通道及阻礙行人的問題。

當局的回應

490.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跟進行動 : (a) 食環署會適時檢討相關指引。儘管食環署認為現行的法例和守則清晰明確,但已再訓示有關職員要密切監察街市阻塞通道的情況,須恪守《守則》的準則,並應留意在任何情況下,街市通道的闊度不得少於一米; (b) 食環署已透過相關的街市管理諮詢委員會,研究可否在檔位外劃定界線,以重新訂定擺放貨物的界限。會後決定無需重新訂定擺放貨物的界限;但會加強執法,以保持街巿通道暢通;以及(c) 根據現行做法,檔戶於 12個月內四次觸犯《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食環署可終止其檔位租約。然而,倘若檔戶簽訂新續租約時仍沒有於 12個月內四次觸犯該條例,其違規記錄則會作廢。食環署初步研究後,認為若要保留違規記錄在新租約,可能須在簽訂新租約或續訂租約時獲租戶書面確認同意。由於相關程序較為複雜,並涉及修訂租約條款,食環署正進一步仔細研究其可行性。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