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對兩間違例擴展營業範圍及阻塞公眾地方的雜貨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
背景
476. 二零一二年二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執法不力,未能解決兩間同名店鋪(店鋪甲及乙)將貨物和用品擺放在行人路,造成阻塞及危險的問題。同年五月,申訴專員公署完成查訊,在結案覆函中,促請食環署修訂其「先警告、後檢控」的執法策略,若涉事店鋪再違規,便應即時提出檢控。
477. 其後,投訴人多次致函申訴專員公署指稱涉事店鋪的違規情況並無改善。申訴專員公署覆函告知投訴人食環署的跟進行動,並再三敦促食環署修訂其執法策略。
478. 投訴人其後又再去函及致電申訴專員公署,重申涉事店鋪的違規情況並無改善。二零一三年三月,申訴專員公署派員往涉事店鋪視察,發現違規情況實在相當嚴重; (a) 兩店均將大量貨物和盛載用具擺放在行人路,佔用的位置更延伸至隔鄰數間店鋪門外;以及(b) 兩店擺放在鋪前的貨物均設有價錢牌,並有職員在旁負責賣貨及收款。
申訴專員的觀察
479. 申訴專員兩度派員實地視察,皆發現涉事店舖將大量貨物和盛載用具擺放在行人路,佔用了超過一半的路面,而涉事店鋪職員更肆意在行人路上進行販賣,毫無疑問,兩店阻街及無牌販賣的情況已達「嚴重至須要即時提出檢控」的程度。然而,從食環署警告及檢控涉食店鋪的數目,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食環署: (a) 雖然並非沒有對涉食店鋪採取行動,而且有因應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加強即時提出檢控,但仍有為數不少的巡查只就兩店的違規行為作出警告而沒有提出檢控;及(b) 大多以阻街而非後果較嚴重的無牌販賣罪名提出檢控。
480.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每月每店檢控平均不到 10宗,而且主要是控以較輕的阻街罪名,對涉事店鋪此類長期違規者實難以發揮實質的阻嚇作用。綜合上述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481. 申訴專員促請食環署: (a) 進一步加強巡查涉事店鋪,以及嚴格及果斷地執法,包括:若有違規,便應即時提出檢控;以及(b)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條例》)第 83B條,多控以後果較嚴重的無牌販賣罪名,並從而檢取相關設備和商品(《條例》第 86條),以阻嚇之效。
當局的回應
482.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並已進一步加強巡查兩間涉事店鋪,以及嚴格和果斷地執法,包括即時檢控及按情況根據《條例》第 83B條檢控無牌販賣。食環署會繼續留意有關店鋪及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並會不時按情況檢討執法策略,以加強規管措施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