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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6B 不成立

對某窗簾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沒有採取執法行動,而且推卸責任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169 頁

背景

673.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

674. 據投訴人所稱,某間經營窗簾布藝的店舖(涉事店舖)經常在舖前的行人路上放置金屬地台及擺放貨物和雜物,造成通道阻塞。投訴人曾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向食環署投訴,惟該署未有跟進個案,阻街情況依舊。十一月,她再向該署投訴上述情況。然而,該署職員覆稱店舖於舖前放置金屬地台並不屬該署的執法範圍,並建議她向其他政府部門投訴。她遂向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作出投訴。地政處職員卻覆稱,由於食環署未能配合該處採取聯合行動,故該處無法跟進個案。結果,食環署及地政處均沒有採取任何跟進行動,涉事店舖的違法行為持續。

675.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及地政總署均沒有對涉事店舖的違規行為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並互相推卸責任,以致阻街問題一直未獲解決。

申訴專員的觀察

食環署

676. 根據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所得,食環署並非沒有就涉事店舖阻街的投訴採取行動。

677. 涉事店舖對出的行人通道寬闊、行人流量不多,食環署因而沒有援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A條 即「阻街條文」 對涉事店舖執法,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無可厚非。

678. 然而,根據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和食環署的巡查紀錄,以及申訴專員公署職員現場所見,涉事店舖確有長期佔用舖前公眾地方擺放地台及雜物,情況並不理想。

679. 該店舖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前所擺放的金屬地台並非密封式,底下容易積聚垃圾,加上舖外行人路上所擺放的大量雜物,均會妨礙街道清掃工作。因此,申訴專員公署認為,作為負責保持環境衞生的部門,食環署仍須多援引《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22條(「妨礙掃街條文」)執法。

680. 至於投訴人指食環署職員曾向她表示涉事店舖所放置的金屬地台並不屬食環署的執法範圍,並要求她向其他政府部門投訴一事,食環署已予以否認。由於缺乏獨立佐證,故申訴專員公署不擬置評。

681. 綜合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682. 申訴專員建議食環署日後在處理同類個案時多援引「妨礙掃街條文」執法。 地政總署

683. 從地政處跟進投訴之經過及解釋可見,地政處實有按其職份跟進個案及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安排聯合行動及透過張貼通告,令致涉事店舖移走舖前的金屬地台。

684. 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685. 地政總署的執法對象現不再限於佔用政府土地的固定構築物,而是包括長期在舖前放置的地台及貨物。這是進步的表現,值得讚許。然而,地政總署要待跨部門聯合行動才進行執法,申訴專員公署質疑是否必須。故此,申訴專員促請該署就此作岀檢討。

當局的回應

686.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在處理同類個案時多援引「妨礙掃街條文」執法,並已指示各分區辦事處落實該改善措施。

687. 地政總署接受申訴專員的建議。地政總署認同各分區地政處可按個別個案的情況靈活處理。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