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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34 部分成立

無理拒絕提供有關若干食肆排放油煙的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67 頁

背景

261. 二零一二年七至十二月期間,投訴人多次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環境保護署 環保署 沒有妥善跟進他就其所居住的大廈地下兩所食肆 食肆甲和乙 造成油煙污染的投訴。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申訴專員公署完成調查並向投訴人提供調查告。

262. 二零一三年一至三月期間,投訴人再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環保署。

263.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他致函環保署提出以下查詢,希望可更加理解與涉事食肆排放油煙一事相關的根源性問題: (a) 食肆甲的所有爐具,包括接近正門煮食房內的爐具,在煮食時所排放的油煙及氣味,是否經由新安裝的靜電空氣淨化器處理才排出街外(b) (i)靜電空氣淨化器要多久需要清洗一次(ii)環保署日常的巡查會否確保食肆甲的靜電空氣浄化器的運作正常(c) 在他的投訴個案結束後,環保署往後會多久進行一次日常巡查(d) 在他所居住的屋苑內,現時有多少所食肆的排煙口向停車場閘口的方向排放油煙 食肆名稱及詳細的排放位置為何(e) 食肆甲還有沒有排煙或排氣口向停車場閘口的方向排放(f) 食肆乙設置了哪控煙設施

264. 二月十五日,環保署函覆投訴人,交代了該署處理油煙投訴的一般程序,並表示不便透露有關個別食肆的資料及該署執法行動的部署。同日,投訴人向環保署表示不滿其回覆。

265. 三月八日,環保署向投訴人作出以下函覆:投訴人的查詢 環保署的回覆第 b(i)項 沒有設置自動清洗系統的靜電除塵器,一般應每星期至少清洗一次。 第 a)、 d)、 e)及 f)項 資料屬於個別食肆所擁有,該署未能向投訴人披露有關第三者的資料。 第 b)(ii)及 c)項 資料涉及該署的執法行動之安排,為確保執法行動的成效,該署不便透露。

266. 投訴人認為,他所查詢的事項涉及公眾利益,環保署以上述理由拒絕提供有關資料,並不合理。

申訴專員的觀察

267. 投訴人第 b)(i)項查詢只是索取一項普通資料。環保署初時沒有提供答案,實屬不當。猶幸該署其後已向他提供所需資料。

268. 投訴人的第 a)、( e)及 f)項查詢,固然他所索取的資料與「第三者」有關,但該資料乃環保署就投訴人的投訴對食肆甲及乙作出調查而獲得,應否視作環保署「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申訴專員公署存疑。申訴專員公署相信,就該調查所得的資料,環保署與「第三者」大體上沒有任何「明文或不明言的協議不會進一步披露」。雖然食肆甲事後表示不願意向投訴人披露有關其食肆的資料 環保署從沒有諮詢食肆乙的意見 ,但環保署亦沒有指出披露該資料如何會對食肆甲或乙構成傷害或損害。

269. 在此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環保署實在可以及應該向投訴人更詳細交代調查所得的資料,包括涉事食肆的情況。

270. 就投訴人的第 d)項查詢,環保署指稱本身沒有所需資料。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即使技術上該署可引用《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 的有關條文拒絕投訴人的資料要求,該署若無須花費太多資源,亦理應積極地跟進投訴人的查詢,妥善處理他的投訴。

271. 申訴專員公署得悉,投訴人亦有向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提出類似查詢,而食環署已逐一回應。可見投訴人所要求的資料實不難取得。

272. 至於投訴人的第 b)(ii)及 c)項查詢,環保署作為《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執法部門,須就市民有關油煙/空氣污染的投訴作出調查。原則上,該署跟進投訴所採取的行動,均涉及該署執法安排/程序。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在決定應否披露某有關該署執法安排/程序的資料時,環保署的考慮關鍵應在於披露該資料會否令其執法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273. 投訴人的第 b)(ii)及 c)項查詢雖涉及環保署的具體執法計劃和部署,但該署始終沒有說明披露該資料如何會令該署的執法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該署在回應查詢時,實可向投訴人提供比較一般性的資料。

274. 綜合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275. 此外,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環保署在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五日及三月八日給投訴人的覆函中,均沒有說明拒絕提供資料的理由如何與《守則》所載列的拒絕理由一致,亦沒有引述《守則》有關段落的編號,以及向投訴人告知覆檢及投訴的渠道。該署明顯沒有注意《守則》部門指引 《指引》 的要求。

276. 申訴專員促請環保署: (a) 再考慮就投訴人的第 a)、 b)(ii)、 c)、 d)、 e)及 f)項查詢提供資料; (b) 向職員提供培訓,以確保他們清楚了解及遵從《守則》及《指引》的內容和規定;及(c) 若對《守則》及 或《指引》仍有疑問,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尋求協助。

當局的回應

277. 環保署接納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並作出以下的跟進行動: (a) 署方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就投訴人各項查詢的資料提供回覆; (b) 於二零一三年九月舉行了培訓工作坊,以加強各地區辦事處管理人員在處理投訴及《守則》事宜方面的理解; (c) 關於《守則》的事宜,署方亦會在遇到疑問時諮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