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就某燒烤場違反土地契約條款的問題採取執管行動
背景
315.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地政總署、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
316. 據投訴人所稱,在其住所附近某村,有人多年來違規經營燒烤場(場地甲),造成嚴重噪音滋擾,並且無牌賣酒。
317. 投訴人曾向政府部門投訴。各部門的回覆如下: (a) 地政總署表示,場地甲位於受集體契約規管的私人舊批農地,沒有違契搭建物,而其用途亦沒有違反土地契約;而(b) 環保署則表示,由於場地甲位於私人土地,並非公眾地方,屬一般的商業營運,因此,該場地所產生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條例》規管,而該署須按《條例》下的「技術備忘錄」的準則,評估場地甲所造成的噪音級別。經量度後,該署確定場地甲的噪音沒有超出規限。
318. 至於場地甲無牌賣酒的問題,相關部門一直沒有跟進或採取執法行動,並互相推缷責任。
319. 投訴人指摘地政總署、環保署及食環署多年來均沒有妥善跟進或採取有效措施打擊場地甲違規經營、發出噪音及無牌賣酒的問題。近兩年,涉事地點更多了另一個燒烤場所(場地乙),令上述問題更趨嚴重。
申訴專員的觀察
地政總署
320. 場地甲及場地乙的土地契約並無禁止該土地作燒烤場用途。如該土地上出現未經地政總署批准的搭建物,地政總署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方有權責作出規管。
321. 地政處在接獲投訴後已多次派員進行實地視察,並已按既定程序跟進涉事燒烤場的違契搭建物及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對於二零一三年中復現的違契搭建物,該處亦已採取相應執行契約條款行動。並無證據顯示該處推卸責任。
322. 於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環保署
323. 環保署一直有按照相關法例及規則跟進涉事燒烤場的噪音問題,包括多次派員到場巡查及量度噪音水平。環保署因量度得出的噪音聲級沒有超越相關技術備忘錄內的規限而沒有採取執法行動,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無可厚非。
324. 於上段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環保署的投訴不成立。 食環署
325. 食環署已按其職責跟進涉事燒烤場無牌經營的問題及採取執法行動,包括進行突擊巡查及提出多次檢控,甚至考慮封閉涉事燒烤場。並無證據顯示該署推卸責任。
326. 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不成立。
327. 申訴專員有以下建議: (a) 地政處密切監察涉事兩個燒烤場上又岀現違契搭建物的情況,以及盡快採取較有效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把警告信送交土地註冊處),以加強阻嚇力; (b) 環保署研究可否按《條例》第 13(1)(a)條的標準評估投訴人所投訴的噪音問題。該標準似乎可照顧到聲級不太高但苦主在其處身的整體環境中仍會感煩擾的情況; (c) 食環署再研究可否以無牌經營食肆的罪名檢控涉事燒烤場;以及(d) 食環署考慮嘗試向法庭申請將放置了燒烤設備及設有固定搭建物的土地範圍圍封,以更有效遏止問題。
當局的回應
328.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於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十日向有關的土地業權人發出警告信,飭令其於十四天內糾正違契的情況,拆除和移走有關的構築物達到地政處滿意的程度。在警告限期屆滿後,地政處派員到兩個燒烤場跟進視察,發現有關的違契情況仍然存在。地政處遂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將有關警告信的副本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隨上述「釘契」行動後,地政處會繼續密切監察情況,按個案的緩急情況進一步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地政處正擬備最後的警告信。若相關業權人再不遵從,地政處準備收回有關土地。
329. 環保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環保署再作出跟進監察,到投訴人居住的大廈按照《條例》第 13(1)(a)條作噪音評估。評估結果確認該噪音並不構成《條例》第 13(1)(a)條所訂定的煩擾根源的情況。
330.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跟進行動: (a) 自二零一二年至今,食環署人員不時採取突擊形式到涉事的兩間燒烤場巡查和提出檢控,並聯同警務處採取拘控行動,包括檢取用作經營業務的物品。為有效執法,食環署亦多次調派署方情組人員喬裝顧客先行進場視察營業模式,然後按現場蒐集的環境證據檢控經營者。現場證據顯示該兩間燒烤場以流動構築物形式經營無牌新鮮糧食店,售賣燒烤食品供顧客在場內自行燒烤,並沒有提供餐飲服務,至今運作模式一直未有改變(除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其中一燒烤場因無牌經營食肆,違反《食物業規例》(《規例》)(第 132章附屬法例 X)第 31(1)(b)條,所以食環署以無牌經營食肆罪名向該燒烤場的經營者提出一次檢控)。由二零一三年六月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上旬,食環署根據《規例》第 31(1)(d)條,以無牌經營新鮮糧食店罪名,共向該兩間燒烤場的經營者提出三十三次檢控(當中包括十二次拘控行動);以及(b) 就有關調查告所述的金屬製簷篷,食環署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將個案轉介地政總署跟進。食環署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若發現燒烤場經營方式有所改變,會適時檢視有關執法策略,包括向法庭申請封閉令的可行性,以更有效遏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