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C:沒有妥善跟進某地點的違例停泊單車及出租單車問題,而且推卸責任
背景
1005.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
1006. 據投訴人所稱,自二零一三年初,新界某村對出空地(地點甲)上有違例停泊單車(違泊單車)佔用政府土地,並且有人出租單車。投訴人遂向民政總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投訴。
1007. 地政總署向他表示:他所投訴的出租單車活動並不涉及在政府土地上非法蓋搭構築物,而規管商販行為亦不屬該署的職權範圍,故該署未能提供協助。食環署則覆稱:出租單車無須領取該署的小販牌照,故該署未能採取行動,但該署已把違泊單車問題轉介民政總署,請其安排聯合清理行動。而民政總署給他的回應是:該署會聯同相關部門採取行動移走違泊單車,而該署亦已把出租單車問題轉介食環署及地政總署跟進。
1008. 投訴人指摘民政總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均沒有妥善跟進上述違泊單車及出租單車問題,並且互相推卸責任,涉嫌包庇該違規活動,以致對附近居民造成阻礙及不便。
申訴專員的觀察
民政總署
1009. 民政總署的當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確已按其職權範圍跟進個案,並已履行其協調及統籌角色,推動各相關部門進行多次聯合行動。並無證據顯示該處推卸責任或包庇涉事的違規活動。
1010.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民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食環署
1011. 食環署確已按其職責及既定程序跟進地點甲的違泊單車問題,並已採取相應行動,包括多次派員巡查及參與聯合行動清理違泊單車。並無證據顯示該署推卸責任或包庇涉事的違規活動。
1012. 食環署亦已解釋該署未能向出租單車的人提出檢控,是因為出租車活動並不包括在法例中的「小販」釋義。申訴專員公署原則上接納食環署的解釋。
1013. 綜合上述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不成立。
1014. 雖然如此,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本港的公眾地方越來越多不同種類的商業活動(包括:推銷、收買貨物,以及本案所涉的出租單車活動),在某地區甚至比傳統的街頭小販活動更蓬勃。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該商業活動與傳統的街頭小販活動對公眾的影響大同小異,同樣可能構成妨礙街道清掃工作及阻塞通道的情況,亦會影響環境衞生。食環署既然認同對該問題有執法責任,按理亦應考慮將如出租單車活動的街頭商業活動亦納入其所規管的活動範圍之內。
1015. 事實上,現時法例中「小販」的釋義實過於狹窄及未能與時並進。例如當中只包括「將貨品或銷售品售賣」,但並不包括將貨品出租的活動。申訴專員認為,當局有需要檢討有關法例,包括考慮擴大受規管的街頭商業活動類別,以切合現今的實際情況。 地政總署
1016. 就違泊單車問題,地政總署的當區地政處(地政處)實有按既定程序參與聯合行動清理違泊單車,而在進行聯合行動時,該處正是援引《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 6( )條(「佔用政府土地條文」)採取土地管制行動。由此可見,該處聲稱處理違泊單車問題不屬其職權範圍,是言過其實。地政處指稱處理在政府土地上進行出租單車活動不屬其職權範圍,更屬不合理。
1017. 於地點甲附近的行人天橋底地方(地點乙)為政府土地,而食環署及民政處的多次巡查中,均發現該地點有出租單車活動及相關宣傳橫額。該地點有人持續佔用政府土地經營出租單車乃不爭之事實。申訴專員公署認為,作為管理政府土地的部門,對於如此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地政總署及當區地政處是責無旁貸。即使該署/處在執行「佔用政府土地條文」時有困難,亦不等於該署/處可把問題置之不理。該署/處必須密切監察情況,並多援引該條文採取執法行動,以盡量阻嚇涉事人。事實證明,地點乙的出租單車活動在執法行動後已有所收斂。若地政總署認為該條文在打擊這類問題仍有不足,應考慮提出修例或另謀良策。
1018. 於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1019. 總言之,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促請: (a) 食環署檢討有關法例,讓其可對影響環境衞生的各類街上商業活動有效執法;及(b) 地政總署加緊對在地點甲的非法佔用政府土地行為巡查及執法。
當局的回應
1020. 食環署不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由於食環署的主要的工作是保持環境衞生,該署會優先處理妨礙街道清掃工作、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及小販非法販賣的問題。至於出租單車活動,並不包括在法例中「小販」釋義。若將「小販」釋義隨意引申及擴大以涵蓋其他不涉及售賣貨品的街頭商業活動,則可能令「小販」的定義變得過分寬鬆而模糊不清,將難以有效執法。由於現時已有其他法例處理影響環境衞生問題,食環署認為,並無理據將不涉及售賣貨品的街頭商業活動亦納入「小販」定義,故該署暫無意修訂法例。雖則如此,該署若發現商業活動(包括租賃單車活動)有妨礙街道清掃或阻塞通道情況,該署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採取執法行動或進行跨部門聯合行動。申訴專員公署知悉食環署的立場,並表示現階段不擬繼續跟進本案。
1021.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指示各地政處就「單車違泊」個案回覆投訴人時,應詳細解釋當局規管違泊單車的現行處理程序及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的限制。另外,地政總署亦已要求各地政處加緊巡查地點甲及就非法佔用政府土地行為執法。根據記錄,自二零一三年十月至二零一四年六月期間,地政處已參與由當區地區管理委員會轄下的「處理違例停泊單車工作小組」安排,在有關地點採取的共四次聯合清理違泊單車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