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預約產前檢查服務的安排
背景
912. 投訴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她到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某公立醫院(醫院甲)預約首次產前檢查,但未能即時提供地址證明。儘管她提議在當天稍後時間以傳真或郵遞方式補交地址證明,醫院甲的職員仍拒絕為她進行預約。
913. 她認為醫院甲的做法不合理,因為她亦有定期到其他公立醫院接受治療,醫院甲的職員理應可在電腦系統中查核她的記錄。她又指醫管局未有在其網頁說明預約人須提供地址證明。
申訴專員的觀察
914. 申訴專員公署明白醫院甲有必要限定只向其所屬醫院聯網內的居民提供產前檢查服務,因此須要求病人提供地址證明。 然而,醫院甲既然已確定投訴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有資格使用公立醫院的婦產科服務,申訴專員公署實在難以理解該院為何只因為她無法即時提供地址證明,便拒絕為其預約。倘若醫院甲接受了投訴人的預約,即使事後證實她應使用另一間公立醫院的服務,醫院甲亦只是提供了首次檢查,之後便可把個案轉介適當的醫院。
915. 再者,既然醫管局容許(雖則並不鼓勵)孕婦以傳真或郵遞方式預約產前檢查服務,醫院甲理應接受投訴人建議,在當天稍後時間以傳真或郵遞方式補交地址證明。投訴人向病人關係組投訴時,職員仍堅持投訴人須親自再到醫院提交地址證明,或安排親友為她預約。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醫院甲純粹為了落實醫管局有關地址證明的行政要求,而拒絕一名為親身預約而特地請假前來的孕婦,實在於理不合。
916. 醫管局應考慮容許忘記帶備地址證明的孕婦隨後以傳真或郵遞方式,或在首次產前檢查時補交地址證明,而不應將問題交由婦產科的高級職員以酌情方式處理,以免為醫院前線員工帶來不必要的工作壓力。
917. 在調查期間,申訴專員公署細閱了有關產前檢查服務的單張及醫管局網頁上的其他相關資料,發現該單張並無提及預約程序,而各醫院的預約程序在地址證明方面亦有不同要求。由於醫管局網頁上的一般資料與個別醫院網頁上的資料可能有差異,市民難以清楚知悉個別醫院的預約程序和所需文件,因此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醫管局應該認真考慮在有關單張內詳細解釋預約程序,並就地址證明訂定劃一的要求。
918. 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建議醫管局: (a) 檢討各醫院如何落實醫管局所訂婦產科服務的現行預約程序,若孕婦在親自前往醫院預約時未能提供地址證明,醫管局應考慮容許她們隨後以傳真或郵遞方式補交地址證明,或在首次檢查時補交; (b) 改善醫管局各相關網頁發放資料的方式,提供準確、清晰及一致的資料,以確保市民能方便地查閱婦產科服務的預約程序;以及(c) 考慮劃一各醫院對地址證明的要求。
當局的回應
919. 醫管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建議 a)醫管局已檢討公立醫院落實現行婦產科服務預約程序的情況。若孕婦在預約時未能出示住址證明,孕婦或其親屬可於稍後在首次就診前親自或以傳真方式補交住址證明。 建議 b)及 c)公立醫院已統一對地址證明的要求,會接納最近 6個月發出的住址證明以登記預約婦產科服務。這方面要求的資料和預約程序的資料已經更新,並載於醫管局網頁,以為市民提供準確、清晰和一致的資料。醫管局亦已通知衞生署其劃一產檢登記預約程序,並請該署協助更新家庭健康服務網頁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