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錯誤地向投訴人發出妨擾事故通知; 拒絕向投訴人提供於調查一宗滲水投訴期間在其樓下單位內拍攝的照片;以及 3) 重複要求在投訴人的單位內進行滲水測試。
背景
613.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三月十九日,投訴人去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所組成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聯辦處)。投訴人稱他是某大廈一單位(單位甲)的業主。二零一零年中至二零一一年七月期間,聯辦處曾就對下單位(下層單位)的滲水投訴(第一次投訴)多次派員到單位甲調查,並進行了排水口色水測試,以及浴室地台蓄水測試和牆身灑水測試。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聯辦處發出「妨擾事故通知」(「通知」),指調查顯示單位甲浴室的淋浴間地台(包括浴缸底部及其包圍的牆壁)滲漏到下層單位,要求投訴人進行維修,以減除滲水滋擾。 614 投訴人質疑聯辦處的測試結果,並要求該處提供測試告,包括顯示下層單位滲水的照片。該處向他提供了測試告,但以「涉及個人私隱」為由拒絕提供上述照片。
615.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及四月二日,投訴人自行委聘的顧問公司兩度進行檢驗及滲水測試,結論是 : 沒有證據顯示下層單位浴室有滲水情況或單位甲為滲水源頭。投訴人向聯辦處提供有關調查告。其間,他並無按「通知」進行任何維修。
616. 二零一二年七日二十三日,聯辦處派員到單位甲進行確證測試。八月十三日,該處到下層單位覆檢確證測試的結果,未有發現該單位天花呈現測試所用的色水,而滲水已停止。投訴人的顧問公司於該兩日亦有隨行測試,結果與上述一致。十一月二十二日,聯辦處向投訴人函告上述情況,以及該處終止跟進個案的決定。
617.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聯辦處再接獲下層單位的滲水投訴(第二次投訴)。該處擬到單位甲進行調查。投訴人要求該處提供再度入屋調查的理據及顯示下層單位滲水的照片,聯辦處向投訴人交代了個案情況,但拒絕提供照片,並指若其職員被拒入屋,便會向法庭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
618. 總括而言,投訴人指摘聯辦處在處理上述滲水個案時有以下失當之處: (a) 第一次投訴的調查及測試結果欠準,誤指單位甲是滲水源頭,該處因而誤向投訴人發出「通知」; (b) 下層單位的滲水照片其實不涉及個人資料,該處卻以「涉及個人私隱」為由拒絕向投訴人提供;以及(c) 未有充分考慮第一次投訴的調查結果(即未能證明單位甲滲漏)及其他滲水源頭(如下層單位當時正進行裝修工程或外牆滲漏)的可能性,便就第二次投訴又要求到單位甲進行測試,對投訴人一戶構成滋擾。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619. 聯辦處/顧問公司按既定程序進行了各階段的滲水調查及測試,並根據調查所得確定單位甲主浴室的地台防水設施欠妥,因而向投訴人發出「通知」,申訴專員公署認為並非無理。 雖然投訴人聲稱從不倒水在該地台故不可能有滲漏的情況,但聯辦處執法須秉公辦理,斷不能憑投訴人片面之詞而推翻客觀的調查結果。
620. 此外,雖然根據投訴人自行委聘的顧問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三月至四月期間所進行的滲水測試結果,沒有證據顯示下層單位浴室有滲水情況或單位甲浴室為滲水源頭,而投訴人亦聲稱在該測試前並無在其浴室地台進行聯辦處所要求的維修,但就何以出現雙方測試結果不一致的情況,申訴專員公署無從查究原因。無論如何,那亦不足以推翻聯辦處二零一一年七月至八月有證據的測試結果。於以上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621. 投訴人向聯辦處索取的資料是該處在進行調查時所拍攝的下層單位天花受滲水影響之照片。一般而言,該類照片只會顯示受滲水影響的天花/牆壁,難以辨別或確定任何個人身份。因此,該照片一般不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所指的個人資料。該《條例》中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私隠的規定因而不適用。緃使本案所涉的照片顯示了某個人資料,根據聯辦處所述的法律意見和內部指引,聯辦處亦可在刪去個人資料後,向投訴人提供該照片。
622. 聯辦處並無按照上述法律意見及內部指引向投訴人提供下層單位天花受滲水影響的照片,申訴專員公署看不出有何道理。
623. 下層單位住戶向聯辦處作滲水投訴的目的,不外是要求造成滲水滋擾者糾正。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為公道起見,聯辦處必須應被投訴一方的要求,提供調查所得及顯示滲水情況的所有資料,令其信服。故此,下層單位住戶本上有責任讓聯辦處向投訴人提供其單位天花受滲水影響的照片。聯辦處理應向該住戶曉之以道理,而非徵求其許可。
624. 綜合以上的分析,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聯辦處理應按先前所得的法律意見及其內部指引向投訴人提供涉事的滲水照片,否則屬違反《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的要求。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成立。 投訴點 c)
625. 聯辦處已交代了須就「第二次投訴」再到單位甲進行調查和測試的理由。申訴專員公署接納其解釋;既然下層單位的滲水情況再現,該處按既定程序重新調查,乃責之所在;反之便屬失職。再者,該處已曾考慮其他因素及滲漏可能。於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c)不成立。
626.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627. 申訴專員促請聯辦處: (a) 盡快向投訴人提供涉事照片;及(b) 向職員提供培訓,以確保他們清楚了解及遵從《守則》以及其內部指引的內容和規定。
當局的回應
628. 食環署接納有關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跟進行動: (a) 有關照片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寄交予投訴人;及(b) 已為聯辦處職員舉辦培訓及個案分享講座,以確保他們清楚了解及遵從《守則》及相關內部指引的內容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