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就一宗懷疑虐待兒童的個案捏造虛假資料;及 2) 在處理一宗對該署職員的投訴方面欠公允。
背景
1143. 投訴人是社會福利署 社署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服務使用者。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他與負責其個案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職員甲面晤。職員甲事後指他於面晤期間承認曾用菜刀指嚇他的兒子,遂將事件列為懷疑虐待兒童個案處理。
1144. 同月二十八日,他再與職員甲面晤。其間,他向職員甲查詢該署何時會就個案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 個案會議 ,並要求列個案會議。職員甲覆稱,會議將於十月四日舉行。結果,投訴人並沒有獲邀出個案會議。
1145.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投訴人與職員甲的上司職員乙和面晤。其間,他向二人查詢何以他不獲邀出個案會議。二人引述職員甲,指投訴人曾表示因需要休息,故不會出個案會議,由其前妻出便可。此外,職員甲聲稱亦已諮詢投訴人的主診醫生,後者也表示他不宜參與會議。職員乙與解釋事件是投訴人和職員甲之間言上的誤會所致。
1146. 投訴人對社署的投訴可歸納如下: (a) 職員甲訛稱: (i) 投訴人承認曾用菜刀指嚇兒子; (ii) 曾邀請投訴人出個案會議,但投訴人表示不會參加;及(iii) 投訴人的主診醫生認為投訴人不宜出個案會議。 (b) 職員乙及試圖以「言上的誤會」為職員甲開脫,有偏幫之嫌。
申訴專員的觀察
1147. 就投訴點 a),社署與投訴人的陳述迴異。在欠缺獨立佐證(例如錄音 的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無從確定實情。鑑此,申訴專員認為,這投訴點未有定論。
1148. 然而,就職員甲聲稱有邀請投訴人出個案會議,並已諮詢投訴人的主診醫生,得悉投訴人不宜出該會議。社署連文字檔案記錄也沒有,此實有欠理想,社署應加以改善。
1149. 至於投訴點 b),投訴人與職員甲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的面晤既無第三者在場,職員乙和實難以評論當時的情況。然而,二人按常理推測投訴人和職員甲可能在言上的溝通出現誤會,屬無可厚非。鑑此,申訴專員認為,這投訴點不成立。
1150. 不過,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另外發現,社署未有完全按照「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 「指引」 處理投訴人涉嫌虐兒的個案: (a) 社署向申訴專員公署解釋,雖然投訴人為懷疑施虐者,但考慮到他擁有兒子的管養權,一直承擔照顧兒子的責任,而且在懷疑虐兒事件發生後與社工保持溝通,故社署認為有需要邀請他出個案會議。 申訴專員公署姑且假設社署職員甲確有邀請投訴人出個案會議。但是,社署在作岀邀請前,卻沒有按「指引」徵詢全體個案會議成員的意見; (b) 社署沒有按「指引」通知投訴人,可以書面形式向個案會議表達意見;及(c) 社署亦沒有按「指引」在個案會議記錄中記錄投訴人缺的原因。
1151. 綜合上文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雖然投訴人對社署的投訴未有定論╱不成立,但社署另有失當之處。
1152. 申訴專員建議社署: (a) 向職員提供培訓,以確保職員了解「指引」的內容及要求,並按「指引」跟進個案;及(b) 提示職員在跟進個案時須就重要事項作確切記錄。
當局的回應
1153. 社署接納建議 a)。透過轄下戴麟趾夫人訓練中心定期舉辦特定及相關的訓練課程,加深職員了解「指引」的內容及要求,並加強職員在處理及跟進懷疑虐待兒童個案時的技巧和方法。
1154. 社署接納建議 b)。社署除舉辦培訓課程外,前線服務單位主管及地區管理層會不時在督導及職員會議中提示職員在跟進個案時須就重點事宜作確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