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向遊戲節目的得獎者發放現金獎
背景
1105. 投訴人在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向申訴專員公署投拆,稱她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參加香港電台 港台 的有獎遊戲節目,並獲通知贏得獎金 1 000元。然而,港台遲遲未向她發放獎金。她已多次向港台查詢,但仍未有結果。
申訴專員的觀察
1106. 根據港台的獎金發放程序,節目製作人員先口頭向得獎者索取其個人資料,然後交由會計部聯絡庫務署,再由後者簽發獎金支票直接寄予得獎者。庫務署簽發獎金支票一般需時 15個工作天。
1107. 港台記錄顯示,職員甲通知會計部時填寫的得獎人資料中,投訴人的姓名和住址皆不準確,以致庫務署郵寄給投訴人的支票未有成功派遞。故此,在接獲投訴人的查詢後,港台職員須請投訴人提供身份證複本及住址證明,以確定其姓名及住址,以便再指示庫務署簽發獎金支票。
1108.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投訴人未能及早收到庫務署發出的支票,是因為有關的姓名及地址記錄有誤,公署相信是職員甲出錯所致。既然先前的姓名、住址記錄有錯,港台其後要求投訴人提供身分及住址證明文件,以核實其姓名及住址,實無可厚非。
1109. 鑑於事件中的延誤是港台職員出錯所致,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1110. 申訴專員建議港台修訂其獎金發放程序,要求職員小心確定及核實得獎人的個人資料,以避免類似的錯誤再現。
當局的回應
1111. 港台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a) 港台已因應情況完善派發獎金或獎品的程序。除確保製作人員執行其職責,擔任收集及核實得獎人個人資料的工作外,如節目需要發放獎金或貴重獎品,製作組將按統一指引,要求得獎人主動提交個人資料證明,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絡地址,以便確認得獎人身分;以及(b) 如節目單位或製作人員接獲得獎人查詢,表示未能收到獎金或獎品,有關人員會向得獎人清楚解釋獎金或獎品的發放程序,並於查核獎金或獎品發放進度後,主動回覆得獎人有關進度和預計領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