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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84 部分成立

1) 就申領漁船的《運作牌照》無理要求投訴人提交某些文件;以及 向並未能提交所須文件的漁船發出《運作牌照》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269 頁

背景

1069.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八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海事處。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零年,他委聘中國內地船廠建造八艘玻璃纖維漁船舢舨(「漁船」),並獲海事處發出《原則上批准通知書》(「通知書」)。二零一一年四月,海事處就其中一艘「漁船」發出《運作牌照》。同年五月,該處發信提醒他,在日後為其新建造的漁船辦理到港手續時,須提交由內地單位發出的若干文件,包括由中國海事局發出的《船舶出口岸許可證》(「文件一」)和由中國海關發出的《出口貨物關單》(「文件二」);待備妥該文件後,他方可安排餘下七艘「漁船」回港向該處提出《運作牌照》申請。

1070. 投訴人多次向海事處解釋,內地單位不會發出「文件一」和「文件二」,但不獲該處接受。其間,投訴人得悉該處向部分未有提交所須文件的「漁船」發出《運作牌照》。

1071. 投訴人不滿海事處: (a) 無理要求他提交「文件一」及「文件二」;以及(b) 向未能提交所須文件的「漁船」發出《運作牌照》。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1072. 海事處未有向內地的港務監督局澄清內地機關會否為「漁船」發出「文件一」, 便發出兩次通告,要求「漁船」船東在申到港時提交「文件一」。該處的做法雖然旨在堵截新建漁船不依從內地要求辦理正規的離境手續,其用意良好,但委實有欠穩妥。

1073. 此外,該處倘若有在制定通告前廣泛諮詢業界,便應可及早知悉要求申請者提供「文件一」及「文件三」 的問題,無須於二零一一年五月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期間兩度修訂通告 ,亦不致妨礙投訴人的《運作牌照》申請。

1074. 鑑於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成立。 投訴點 b)

1075. 一批「漁船」到達本港水域時,不符合申請《到港證》 的要求,同時亦未能提交「文件二」及「文件三」。申訴專員認為,海事處為免船隻滯留在港,在確定該批船隻符合安全標準後酌情簽發《運作牌照》,情況殊不理想,只能視之為迫於無奈的做法。

1076. 鑑於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部分成立。然而,當局日後務必小心處理類似情況,以免其他船隻效尤。

1077. 總括來說,這宗投訴部分成立。申訴專員促請海事處從本個案汲取經驗,日後在制訂行政措施時,應先諮詢持份者,以免類似本個案的情況重演。

當局的回應

1078. 海事處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並於收到調查告後第二日,即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指示内部相關組別,日後若要修改對公共服務方面的做法或要求,應先諮詢相關持份者的意見,以防止類似此個案的情況發生。 《漁業船舶臨時航行安全證書》。 海事處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出「通告二」以取代「通告一」,再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出新通告 (「通告三」 以取代「通告二」。 「通告三」詳述在内地新造漁船檢驗和來港領牌的流程和所需文件,亦不再要求申請者提供「文件一」,但列明必須提交經內地海關簽章的「文件二」以證明船隻自内地合法出境和由内地漁業船舶檢驗局簽發的「文件三」以確保船隻適航來港。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 ( )條,任何本地船隻到達香港水域後,須於 4小時內向海事處申請《到港證》。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