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通知投訴人有關應課印花稅的款額
背景
1123.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六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1124. 據稱,投訴人曾經是一樓宇(甲樓)其中一個單位的業主。 甲樓需要被拆卸及重建為新大廈(乙廈)。投訴人獲分配乙廈的一個單位作為交換他的甲樓舊單位。
1125. 二零一一年三月,投訴人出售了他於乙廈的單位,並寄存60萬元予他的律師,作為支付他先前獲分配乙廈單位的印花稅。 可是,差餉物業差估署(差估署)用了過多的時間去估算其單位的價值及供稅務局作為評定應繳印花稅之用。其間,投訴人向稅務局查詢他的個案進度,但稅務局卻不能確定有沒有任何應徵收的印花稅,及該稅的款額 如有 。
1126. 投訴人不滿意: (a) 差估署延誤評定他乙廈單位的估值;及(b) 稅務局拖延告知他應繳印花稅的款額。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1127. 差估署的職責之一是為稅務局提供物業估價服務,作為稅務局評定印花稅之用。在此個案中,稅務局曾兩次要求差估署提供有關物業的估值意見。因應稅務局的要求,差估署分別在六星期及兩星期內提供意見,遠少於差估署的四個月目標時間。
1128. 鑑於差估署的解釋,申訴專員公署同意差估署並沒有拖延處理此個案。申訴專員因此認為,對差估署的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1129. 考慮到印花稅署已遵守稅務局的既定程序、案件的複雜性和印花稅署工作量繁重的解釋,申訴專員認為,對稅務局的投訴點 b)不成立。
1130. 申訴專員建議稅務局檢討其審查未完成裁定個案的既定程序以及探討以下建議的可行性: (a) 縮短每兩年審查未完成裁定個案的時間; (b) 加審查次數;及(c) 優先處理有特別需要(如投訴人)的個案。
當局的回應
1131. 稅務局接納建議 a)和 c),印花稅署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縮短進行審查未完成裁定個案的時間,由兩年減至 18個月;以及引進一審查長期未完成裁定個案的機制,超過18個月而未完成裁定的個案須上印花稅署總監以確保負責的員工密切跟進有關個案;以及(b) 提醒有關人員須優先處理及完成緊急個案。
1132. 稅務局不接納建議 b)。在平衡資源限制及強化審查未完成裁定個案機制的需要後,稅務局認為應維持每年就未完成裁定個案作兩次審查的做法。申訴專員公署已知悉稅務局對該建議的立場,並不持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