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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35A 部分成立

及 B:延誤處理設置鄉村街燈要求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205 頁

背景

822. 投訴人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五日向申訴專員投訴路政署及民政事務總署 民政總署 。

823. 據稱,投訴人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七日要求路政署於屯門一鄉村內安裝街 有關要求 。路政署將有關要求轉交民政總署考慮。投訴人其後多次向路政署及民政總署查詢有關要求的進度。 兩個部門皆重覆回應指正在處理有關要求,惟並無跡象顯示安裝工程即將開展。

824. 投訴人認為路政署及民政總署在處理有關要求時拖延。

申訴專員的觀察

825. 申訴專員接納路政署及民政總署不把有關要求納入二零一零 一一年度的公共照明計劃內的原因,同時指兩個部門於是次個案中已恪守相關程序。

826. 然而,有關街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即公共照明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 通過公共照明計劃二十三個月後才完成安裝,比平均所需的十九個月更長,而這個平均數亦非一個特別刻的標準。以下延誤尤為明顯: (a) 路政署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通知民政總署,有關要求已於審核委員會通過。惟有關的民政事務處一直到三個半月後,即同年八月二日,才安排有關人進行實地會面,確定有關街的安裝位置。 (b) 路政署由二零一一年八月至二零一二年二月期間,任由相關工作因轉換承辦商而陷於停滯。

827.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路政署及民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並: (a) 敦促路政署檢討程序以求改善; (b) 建議民政總署參考是次事件,加快往後同類個案的聯絡及諮詢程序;及(c) 建議民政總署及早向申請人釐清,街的安裝申請於某一年度內被納入公共照明計劃並不代表工程必定於該年內完成。如此可有助管理申請人的期望。

當局的回應

828. 路政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決定訂立時限,規定由與申請人及村代表議定街地點起四個月內,完成設計工作,而不受其他因素,例如更換承辦商所影響。

829. 民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把是次個案的調查結果轉發至所有各相關地區的民政事務處供其參考,並且強調加快同類個案聯絡及諮詢程序的重要性。民政總署同時要求職員及早向申請人釐清,街的安裝申請於某一年度內被納入公共照明計劃並不代表工程必定於該年度內完成。民政總署亦建議各相關地區的民政事務處可以考慮在回覆或確認申請時,提及有關資訊,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