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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96 成立

沒有採取適當跟進行動,懲罰多次未有使用已預訂的人造草地球場的優先預訂團體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255 頁

背景

1030. 投訴人指某體育總會多次沒有使用已預訂的人造草地球場,浪費場地資源,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並未有給予懲罰,變相縱容可優先預訂設施的團體濫用有關資格。

1031. 投訴人亦指涉事體育總會曾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初在該球場進行與本身的運動項目無關的活動,他認為康文署沒有監察體育總會恰當地使用設施。

申訴專員的觀察

1032. 對於濫用優先預訂權及浪費場地資源的團體,康文署的懲處方法主要取決於其違規次數,故此,妥善記錄違規事項十分重要。這宗個案顯示,該署未有妥善記錄團體的違規事項,以致在二零一三年一月底向涉事體育總會發出「第二封勸諭信」,而非「第一封違規通知書」。

1033. 另外,康文署的指引其實並無提及可把違規事項合併處理,而只是訂明所涉團體若能就違規事項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及理據,可免受懲罰。就二零一二年年底的兩度違規,涉事體育總會的解釋均為「球員正在休假」,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假如康文署有把違規事項分開處理,則涉事體育總會實已四次違規,可被罰禁止優先訂場一年。將違規事項合併處理,容易令人誤會該署偏袒有關團體,並削弱指引的阻嚇力。

1034. 至於對涉事體育總會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初不當使用場地的指稱,球場的閉路電視片段原本有助了解真相。然而,場地管理人員沒有按照指引,延長保留涉及投訴的閉路電視錄像資料。 投訴人於四月中向康文署提出投訴,申訴專員公署亦於四月二十二日要求該署提供與事件相關的記錄,但康文署表示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已被刪除(一般不會保留超過一個月)。換話說,該署人員犯了行政程序上的失誤,以致真相無法確立。

1035. 總括而言,對康文署的投訴成立。申訴專員建議康文署: (a) 切實執行向違規優先使用者發出「口頭勸諭」、「勸諭信」及「違規通知書」的罰則,並切實履行改善措施,確保違規記錄得以妥善管理和儲存; (b) 檢討現行「就陸上康樂設施的預訂/使用實施懲罰制度的指引」「指引」,考慮以違規日期作為審裁違規次數的標準,並加入條文說明須逐次審視優先使用者的違規情況;以及就需酌情處理的個案,須詳述有關理據和記錄存檔;及(c) 加強職員監察和培訓,確保適當保留閉路電視記錄以作處理投訴之用。

當局的回應

1036. 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三項建議,並採取以下措施: (a) 康文署已再次訓示有關職員,必須正確遵照執行「指引」既定的懲罰制度,向違規的場地優先使用團體發出勸諭信或違規通知書。為確保記錄妥善存檔及容易檢索,有關的康樂事務辦事處特別制定了場地優先使用團體違規記錄表,存放在訂場文件內,撮記了涉事團體的違規事項、日期、處理安排及檔號,方便職員準確及迅速了解涉事團體的紀錄,有助職員參照指引作出刑判。 新違規記錄表讓有關的職員更有效地監察租用團體的使用及違規情況,場地職員亦可根據團體的用場及違規紀錄適切地提醒相關團體; (b) 康文署已完成檢討收緊團體違規的懲處安排,並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全面實行。同時,亦已就處理團體違規的懲罰安排向職員發出新的內部指引,當中已加入條文說明如何審視及計算優先使用者的違規情況,以及須就酌情處理的個案詳述有關理據和記錄存檔。另外,考慮到以往的罰則將會令體育總會因違規而於一年內全面喪失其優先訂場資格,以致該總會無法在全港任何分區內預訂場地,此安排會逼使該總會近乎停頓所有訓練和活動達一年之久,對該運動項目的訓練、比賽及長遠發展造成巨大的衝擊和影響。因此康文署在檢討後已一併修改罰則安排,將原本的罰則,即暫停優先預訂康文署所有陸上康體設施的資格一年,修訂為暫停優先預訂同一分區內所有陸上康體設施的資格六個月。與此同時,康文署亦已收緊發出違規通知書的安排,如團體未能在用場前 20天通知康文署取消已預訂的時段,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康文署會即時發出第一封違規通知書 而非以往只發出勸諭信 。如團體在違規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 12個月內,就同一場地再次違規及收到康文署發出的第二封違規通知書,康文署會對有關團體施行懲罰,即上述暫停優先預訂同一分區內所有陸上康體設施六個月的罰則。我們相信修訂後的懲處安排,一方面可加快執行罰則以收阻嚇之用;另一方面可避免過於嚴的罰則對該項運動的發展構成即時及巨大的衝擊和阻礙; (c) 有關的康樂事務辦事處已提醒職員遇有調查或投訴事件,應尋求上級批准,延長保留閉路電視記錄資料的時間。為加深職員對「在康樂場地裝設和操作閉路電視系統的指引」的認知,康文署已安排向職員每季傳閱一次有關指引,並已將相關指引加入設施管理的訓練課程內容,以提升職員對指引的認知及適當地運用。康文署亦已提醒其他分區職員留意及執行上述的安排。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