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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71A 不成立

及 B:沒有就關於防煙門的投訴採取適切行動,以及未能迅速消除火警危險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97 頁

背景

382. 這宗個案的投訴人是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投訴人發現,大廈內某樓層兩端的防煙廊各有一扇防煙門被人拆除(違規事項 a)),而餘下的另一扇防煙門則被長期打開(違規事項 b))。 投訴人遂向消防處投訴,並要求該處立即採取執法行動,但該處只把個案轉介屋宇署,問題一直未獲解決。

383. 投訴人指消防處及屋宇署沒有就其投訴採取適切行動,以及未能迅速消除火警危險。

申訴專員的觀察

消防處

384. 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消防處其實已在五個工作天內就違規事項 a)展開調查,然後把個案轉介屋宇署,並在十一個工作天內向投訴人匯情況。該處的處理方法符合其工作程序及服務承諾所訂的時限。

385. 消防處亦已在二十四小時內就違規事項 b)進行調查,並在六個工作天內向投訴人匯調查結果,故此亦符合該處的服務承諾。違規事項 b)其後獲糾正(防煙門已關上),消防處無須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

386. 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消防處的投訴不成立。然而,申訴專員公署發現: (a) 違規事項 a)及 b)所構成的火警危險程度相若,但消防處卻只因為前者不屬其職權範圍而將之歸類為「非迫切個案」,而後者則因為屬該處職權範圍被歸類為「迫切個案」;如此分類,略嫌誤導;以及(b) 假如消防處就違規事項 a)進行調查時能同時將之轉介屋宇署跟進,則問題或會更早獲得解決。 屋宇署

387. 申訴專員公署明白,由於處理違例建築工程問題的工作量龐大,屋宇署必須為處理不同個案訂定先後次序,該署實無法在更短時間內處理違規事項 a)。無論如何,屋宇署已在接到投訴人舉後兩星期內進行巡查,大大短於其服務承諾所訂的限期。該署亦在服務承諾的三十天限期內向投訴人匯調查結果。

388.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屋宇署的投訴不成立。然而,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屋宇署在二月中已進行巡查,但延至三月二十日才向業主發出勸諭信。該署理應更早要求業主糾正事涉的違例建築工程。

389. 申訴專員建議:消防處(a) 檢討其歸類個案(即「迫切個案」及「非迫切個案」)所用的詞彙; (b) 修改其工作程序,就違規事項 a)的個案(即防煙門被人拆除)進行調查時同時將之轉介屋宇署跟進,以加快解決有關問題;以及屋宇署(c) 提醒職員,在確定有違例建築工程後須盡快向業主發出勸諭信。

當局的回應

390. 消防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經採取以下行動: (a) 將違規事項 a)的個案歸類為「迫切個案」;及(b) 修改其工作程序,在接獲屬屋宇署職權範圍的違規事項 a)類別的火警危險投訴後,會在 4小時內將之轉介屋宇署跟進。

391. 屋宇署接納並已執行申訴專員的建議。透過修改內部指引,提醒職員應盡早完成違例建築工程的調查告,並在取得小組主管的同意後,盡快向有關業主發出勸喻信或命令。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